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暫行規定

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暫行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公安部於2000年4月3日頒發的為了規範我國各省市公安機關的公安幹警的烈士遺孀特招、保送等行為準則以及提供行為的法律依據。從而達到緬懷英烈、優待英模、弘揚社會正氣的目的。

公安部教育部檔案

關於印發《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公政治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教育委員會、教育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現將《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00年4月3日
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暫行規定

目的

為了緬懷為國捐軀的公安英烈,優待做出突出貢獻的公安英雄模範,弘揚社會正氣,凝聚警心,激勵廣大公安民警烙盡職守、建功立業,讓志願獻身公安事業的公安英烈子女能夠進入公安警察院校學習深造,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保送對象和條件

(一)保送對象為全國公安系統革命烈士(生前系在職在編公安民警)或被公安部授子全國公安戰線一、二級英雄模範稱號的公安英烈子女。
上述保送對象系指與公安英烈有直系血親關係的子女。
(二)保送對象必須是高中畢業生(須取得高中畢業證書),學習成績良好,未婚,年齡不超過22周歲。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條件符合《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

招收保送生的院校

公安部直屬普通公安院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所屬普通公安院校。

推薦保送生的程式

(一)公安英烈子女向英烈生前所在單位或現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審核。
(二)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於每年3月底前將推薦保送生的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公安部政治部審批。

招生辦法

(一)保送生必須參加公安部統一組織的考試。
(二)公安部確定最低錄取資格線,低於此線者不能被保送。
(三)招生院校複審合格後,將保送生名單報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並辦理錄取手續。
(四)招生學校向保送生寄發錄取通知書。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所屬公安院校原則上招收本地區的保送生;公安部直屬院校招收保送生的比例不超過當年保送生總數的20%。

待遇與管理

(一)保送生免交學雜費。
(二)備校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對保送生加強管理,並在學習、思想和生活上予以關心。
(三)保送生畢業後原則上分配到英烈所在地公安機關工作。
(四)各推薦保送生單位的政工部門,應與保送生就學學校保持聯繫,關心並盡力幫助解決困難,鼓勵學生好好學習、早日成才。

嚴肅紀律,杜絕不正之風

(一)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嚴肅紀律,杜絕不正之風。
(二)對招收保送生工作中出現的拘私舞弊和“走後門”等問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揭發。
(三)凡違反本規定的,追究當事人責任,取消保送生的入學資格。
本辦法由公安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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