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為了適應事故處理中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和收取事故處理費的需要,並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關標準儘量協調起來,經商得國家統計局同意,決定對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標準略作修改,從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統計和處理中使用。現將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四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關於填報交通事故報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關於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有關事故統計分類的標準執行至1991年12月31日為止。
三、在事故統計中,公安部《關於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統計範圍不變動。死亡仍以事故發生後7天內死亡為限;重傷,按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執行;輕傷,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發布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執行;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後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標準確定;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