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人事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的通知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人事(人事勞動)廳、局: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一步做好全國公安系統辭退已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在公安機關繼續工作的人員的工作,特制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公安部

人事部

1996年8月15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人民警察隊伍的素質和戰鬥力,完善公安機關人事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辭退,是指公安機關對已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在公安機關繼續工作的人員,解除其與公安機關任用關係的一項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未按規定程式招收的;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四)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四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後仍不改正的,或者經培訓試用後仍不合格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作風散漫,紀律鬆弛,經常遲到早退或者上班時間經常辦私事的;

(二)遇事推諉,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的;

(三)耍特權,態度惡劣,刁難辱罵民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經常酗酒的;

(五)私自將警械、警服、警銜標誌轉借、贈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規定著裝,警容不嚴整,舉止不端莊的;

(七)對遇有危難情形的民眾拒絕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業務素質低,不適應公安工作的。

第五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錯誤比較嚴重又不宜給予行政開除處分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違法實施處罰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個人、組織的;

(六)給違法人員通風報信或者給違法活動提供保護的;

(七)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八)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的;

(九)在執行公務中貪生怕死,臨陣脫逃的;

(十)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十二)誣告他人,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敗壞,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六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並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者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三)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第七條 辭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准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討論研究提出辭退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一),按照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

(二)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凡批准辭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見附屬檔案二)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人員,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凡不予批准的,應當將辭退建議和《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退回呈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對被辭退人員,五年內不得再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九條 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按規定轉至有關機構。

第十條 被辭退人員,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者領取辭退費。

第十一條 被辭退人員對辭退決定不服,可以按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

受理覆核和申訴的機關,發現辭退決定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被辭退人員應當在接到《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見附屬檔案三)或者接到維持原辭退決定的《國家公務員覆核(申訴)決定通知書》的十五日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退手續,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辭退手續和拒絕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被辭退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回其使用的槍枝、警械、警用標誌、工作證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條 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執行辭退制度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挾嫌報復、姑息遷就、說情庇護等違反規定,干擾辭退工作正常進行的主要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被辭退人員無理取鬧、擾亂機關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公安機關辭退公安幹警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

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歲)

籍 貫 入黨時間

學 歷 參加工作時間

家庭住址

戶口所在地

現任職務

愛人工作單位及職務

熟悉何種專業技

術及有何種專長

獎懲情況

近三年年度考核

結 果

民族

健康狀況

標 基礎工資

工 職務工資

額 級別工資

(元)

工齡工資

退

意 (蓋章)

見 年 月 日

任 部

免 門

機 審

關 核

人 意 (蓋章)

事 見 年 月 日

任 審

免 批

機 意

關 見 (蓋章)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二:

× × × 文 件

×××字(×××)×號

關於辭退×××的批覆:

根據《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 條第 款,經研究,同意辭退×××,解除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係。

審批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抄:政府人事部門、上級公安機關、社會保險機構、人才交流機構存:本人檔

附屬檔案三:

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存根

第 號

姓 名:

原單位及職務:

批准辭退時間:

批准機關:

經手人:

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

根據《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

辦法》第 條第 款,經研究決定,你自即日起被辭退。可憑此通知到 領取失業

保險金或辭退費和到 登記申請就業。

審批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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