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環境保護局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十三)組織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公安縣委、公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公安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公發〔2010〕7號)精神,設立公安縣環境保護局,正科級機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排污費徵收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
(二)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三)增加參與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和監督管理職責。
(四)增加參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五)增加指導生態文明創建、推動全民環保行動和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職責。
(六)加強統籌協調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指導、協調、監督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及環境監管、監察等職責。
(七)加強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涉及本縣範圍的環境保護職責。
(八)增加為重點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責。
(九)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地方規範性檔案;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各地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人民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責任。參與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五)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本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縣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定、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負責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參與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縣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內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縣涉外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鼓勵和引導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擬訂全縣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各地各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
(十五)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督察、保密、信息、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歸口管理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環保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人事方面的規章與制度;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工作;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區劃、規劃;負責環境保護基礎能力建設;擬訂並監督執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報批環境保護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負責中央、省、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監督管理參與項目竣工驗收;負責自身能力建設項目申報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環保服務中心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
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規範性檔案和管理制度;負責規劃、政策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和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的除核與輻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後評價工作;匯總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責任;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編制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數量和控制指標並監督實施;建立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制度;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辦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城區土壤、噪聲、光、惡臭、危險廢物、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組織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管理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和監督全縣水環境質量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初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參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處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危險廢物、放射性污染防治、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參與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危險廢物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開展輻射環境監測、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環境保護地方性規範性檔案;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信訪工作;協調跨流域、區域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重特大環境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四)自然生態保護科。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有關政策和規劃;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生態功能區劃;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組織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負責全縣綠色創建、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擬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工作計畫;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合作;承擔環境保護外資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相關項目管理工作;承辦我縣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宜;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環境信息發布;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和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寫和發布公安縣環境狀況公報;負責環境質量監測管理;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協調環境監測數據技術仲裁;參與建設並承擔全縣環境監測網的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席1名;辦公室主任1名,科長3名。
工勤編制人員1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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