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權利義務

公務員權利義務是公務員的權利和公務員的義務的合稱。公務員的權利指基於公務員法律關係,以立法形式對公務員的物質、精神和行為上的權益所作的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公務員的權利主要包括:(1)獲得勞動報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等)的權利,是國家對於公務員的勞動給予的經濟補償,是維持公務員物質生活的基本保障;(2)身份保障權,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式,公務員的身份和職位不受免職、停職、降職、調職以及其他不利於執行職務的處分;(3)依法執行公務的權利,即任何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都被確認為非法,並將受到法律制裁;(4)申訴和控告的權利,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若受到非法侵害,有權向公務員主管機構和法務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以獲得行政和司法救濟;(5)獲得培訓的權利;(6)休息和休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享有的權利包括:(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7)申請辭職;(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公務員的義務指基於公務員法律關係,以立法形式對公務員的行為所作的法律的限制和約束。公務員的義務大體包括政治約束和紀律約束兩項內容,前者如“政治中立”,後者如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2)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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