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任職迴避

一、公務員任職迴避 任職迴避,又稱職務迴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作出的限制。 二、公務員的地域迴避

一、公務員任職迴避
任職迴避,又稱職務迴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作出的限制。
1. 任職迴避中的親屬關係
在任職迴避中,對親屬關係作了一定的範圍界定,對於足以產生實際影響的親屬關係的,必須執行職務迴避。
職務迴避中的親屬包括四類: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
2. 任職迴避中應迴避職務的範圍
任職迴避中應迴避職務的範圍包括三種:第一、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第二、在同一機關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第三條將“同一領導人員”解釋為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
3. 任職迴避的變通規定
現實中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到可以變通執行任職迴避制度的情況較少,考慮到法律規定的嚴肅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才可以對任職迴避作變通規定。
二、公務員的地域迴避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域迴避,是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職的地區,擔任一定級別的公職。對公務員地域迴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適用地域迴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 適用地域迴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有的認為,主要領導職務還應該包括副職。
3. 適用地域迴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迴避主要規範對象為原籍任職。
三、公務員公務迴避
公務迴避,是指公務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係,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式的公正性,依法終止職務行為而由其他公務員來行使相應的職權。利害關係,是指公務處理的結果將會涉及增加或減損處理公務的公務員的金錢、名譽、親情、友情等。
1. 涉及本人利害關係。“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在 執行公務過程中,公務員不能執行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公務。
2. 涉及法定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親屬是特指的,包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3. 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本項是一個 兜底條款,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如果其他情形會影響到公務員公正執行公務的,也應該執行公務迴避制度。
四、公務員迴避方式
根據 公務員迴避制度的啟動主體不同,公務員迴避的方式有三類: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 決定迴避
1. 自行迴避。自行迴避,是指公務員認為自己與處理的公務具備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向有關負責人主動請求回 避處理,有關負責人對公務員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2. 申請迴避。申請迴避,是指公務的利害關係人認為處理案件的公務員具備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在公務執行結束前,依法向有權機關請求停止該公務員繼續處理該公務,有權機關依法對此申請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準許申請的決定。
3. 決定迴避。有權機關可以在沒有公務員提出自行迴避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情況下,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認為公務員存在迴避情形的,可以逕行作出迴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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