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航飛機案

兩航飛機案是因原屬國民黨政府交通部的中國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的全體員工在香港起義而發生的案件。1949年11月9日,“兩航職工在香港起義,表示願意接受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周恩來總理於1949年12月3日正式聲明:該公司為中國中央人民政府所有,留港資財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其委託的人員才有權處置。但英、美兩國及台灣國民黨當局合謀,製造所謂“產權糾紛”,由台灣當局出面,把兩航公司留港的資財全部售給美國人陳納德等,而陳等又把該項財產轉售給由其控制、在美國註冊的“民用航空運輸公司”。

後者竟以陳等延不交付兩航公司的資產為由,於1950年1月在香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交付並指定保管人保管該項目財產。香港初審法院及抗訴法院曾根據外國國家財產豁免的原則,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及抗訴。但英國政府於1950年5月10曰發布樞密院令,藉口飛機的所有權有爭執,命令香港法院受理案件,並授權香港總督在法院未判決前可以扣留這些飛機或使用其他辦法以阻止它們的移動,最後判決時還可執行法院的判決。之後,英國香港法院先後以三次判決的形式將兩航留港的71架飛機及庫存設備判歸“民用航空公司”所有。對此,中國政府曾多次出強烈抗議,並採取了相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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