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反一保

“兩反一保”即:傾銷與反傾銷;補貼與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別保障措施。“兩反一保”是世貿組織允許的由成員方為保護國內同類產品產業免遭進口產品造成損害而採取的限制進口的政府行為,是一種法律制度。

概念簡介

傾銷與反傾銷

傾銷是指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反傾銷是指進口國當局依法對造成損害的傾銷行為採取徵收反傾銷稅等措施,以抵消損害後果的政府行為。

根據《關貿總協定》第6條,傾銷構成有三個要件:

(1)A國以低於國內正常貿易價值向B國出口產品;

(2)該出口產品給B國同類產品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

(3)B國同類產品產業的損害或損害威脅是因A國的低價進口造成的。

統計顯示,易遭反傾銷的行業主要涉及化工和橡塑,鋼鐵和賤金屬,紡織品,機電產品,紙張、木材,食品、農產品等。其中化工、機電產品一直是國外對我國反傾銷的產品。

但是一些國家濫用反傾銷措施,造成貿易保護扭曲,擾亂了正常貿易環境。比如,歐美等國為了遏制我國的出口增長,利用“非市場經濟地位”加大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力度,嚴重損害了我國出口企業的利益。

補貼與反補貼

補貼是指出口國政府或其機構對出口企業採取資金支持、減免稅收、低息貸款等政策以降低出口成本的政府行為。反補貼是指進口國當局通過對出口企業徵收反補貼稅措施以抵消補貼對其國內同類行業造成損害的法律行為。

由於補貼造成貿易保護扭曲,形成不公平競爭,世貿組織對補貼作出明確規定:

為了抵消出口國對任何商品在生產、製造或出口時實施直接、間接補助或補貼的影響,進口國政府可以徵收一種專門稅——反補貼稅。而“該產品在原產地國或出口國製造、生產或出口時確定直接、間接給予補助或補貼(包括專門運輸補助在內)的估算額”即被確定為反補貼稅的最高徵收額。

反補貼的基本趨勢:由於已開發國家在某些經濟支柱產業大量提供補貼,因而反補貼案件在已開發國家之間的貿易糾紛中時常發生。

我國被多數WTO成員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入世後過渡期,一些國家也開始對我國發起反補貼調查。據權威人士預測,反補貼在未來若干年內將成為國外對我國進行出口限制的一個重要手段,案件也將逐漸增多。

與反傾銷相比,兩者在性質上分屬兩個不同範疇。反傾銷是針對企業的行為,而反補貼所面對的是政府行為。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為某一WTO成員為保護國內某一產業免遭因進口量大幅增長帶來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而採取的在必要限度內的貿易救濟措施。特別保障措施(以下稱“特保”)是指從中國入世之日起12年內,如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須的限度內,對此類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

一國對其他國家實施保障措施須具備三個條件:

(1)其進口明顯激增;

(2)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

(3)進口增長與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保障措施是非歧視性的,只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不考慮該產品來源何成員方;而“特保”措施是歧視性的,專門針對中國的出口產品採取限制措施。其次,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同。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4年,特殊情況可延長,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實施期,包括任何臨時措施的實施期,不得超過8年;而“特保”措施在中國加入WTO的12年內,成員方可以在比較寬鬆的條件下對中國進口產品實施限制措施。

與反傾銷相比,“特保”措施的門檻低、彈性大,易實施,只要進口國認為來自中國的產品對其造成“市場擾亂”,即可能啟動“特保”措施。自2002年5月西班牙向歐盟委員會提出了對中國柑橘罐頭實施特別保障措施的申請以來,我國已進入遭遇“特保”的多發期。機電、紡織等行業先後遭遇了美國、歐盟等國家發起的多起“特保”調查,對我國一些行業的出口構成了嚴重阻礙。在發起“特保”措施的國家中,美國發起“特保”的勢頭猛烈,先後對我國出口的軸承傳動器、縫紉機針、座椅升降裝置和針織布、胸衣、袍服三大類紡織品實施特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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