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電信用證的內涵
全電信用證是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全部條款以電報方式或電傳方式開給通知行的。通知行接到來電後將全電複印,複印本通知出口商,原電留存或憑來電繕打電開信用證通知書,照錄全部電文,註明開證行全稱和地址,通知出口商。來電如沒有註明須收到郵寄證實書方能生效者,則全電開證即可作為有效的信用檔案憑以運出貨物和議付單據,開證行可不必另寄電報證實書。全電信用證與簡電信用證的區別
全電信用證的內容齊全,且無任何保留條件或含糊不清的條款。往往有“此證有效”或“不再寄證實書”(This is anoperative instrument.No air confirmation will follow)之類的字樣。簡電信用證一般條款不全,只列出信用證號、受益人、品名、契約號、裝期、效期。有的電文條款雖全,但往往有“詳見航郵(details air mailed Or air mailing details)”之類的字樣。注意:銀行不會憑簡電辦理議付,因此出口人絕不能憑簡電辦理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