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環境變遷

全球環境變遷

全球環境問題是綜合性問題,任何一個單一的因素都無法完全解釋全球環境問題的變化。但當今全球環境問題主要不是人口問題,不是經濟問題,不是技術問題,也不是觀念問題,而主要是國際政治問題,有著深刻的國際政治根源。當代環境退化形式比人類歷史上任何其他時候都更具有全球性,而且它們對人類生命造成的一系列危害和威脅具有最重要的歷史意義。透過西方繁榮來看待這種前景,不僅可以發現因果聯繫而且其有諷刺意味。這些威脅和危害既有真正的全球性問題(臭氧枯竭和全球變暖),也有間接的全球性問題(資源枯竭和人口過剩效應)、更具體的區域性問題(海洋污染)以及雙邊的、跨國的和純粹國內的和地方性的問題。國家捲入不同空間規模的環境問題的程度是有差異的,對於國際環境利益、活動和義務來說,這些環境問題帶來的影響也是有差別的。

當代全球環境變遷的影響

赫爾德等認為,20世紀晚期的全球環境危險和威脅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決策、制度、分配和結構產生了重要影響。的確,與其他全球化形式相比較,它們確實更加清楚地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甚至是最強大的國家的主權和自主的性質提出質疑。

國家決策與制度的影響

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可資利用的最強有力的資源之一就是它們在國內通過國家行政職能和對法律程式的控制而制定政治議事的能力。這種權力既不是絕對的也不是無可爭議的,但是在將某些問題排除在主流爭論以外的過程中,這種權力相當大而且特別有效。全球環境爭論、環境運動以及環境組織的增多確保了無論國內環境運動的條件如何,幾乎投有一個國家仍然可以完全將環境問題排除在公眾爭論以外或者防止它們自己的環境問題暴露出來;從這個角度來說,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尤其脆弱。

建立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越來越多。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前世界僅有10個國家設立了環境部,而到1982年這一數字已達到110個。現在幾乎所有國家都建立了部級的環境保護機構。然而,問題依然是國內環境壓力是推動環境管制和控制的關鍵力量。國際上對國內政策議事日程形成壓力的並不完全是環境問題。在全球變暖起因這樣的問題上,交通、農業、林業和能源生產這樣首先屬於國家政治的事務已經逐漸由國際義務和國際期望所決定和約束,這可以從一些國家的制度變革中反映出來。傳統上的孤立部門如交通和農業部門已經設立了國際部並建立了國際聯繫和跨國網路。然而,儘管環境全球化改變了政治議事日程形成中的力量平衡,改變了被國內政治家重視的政治參與者的範圍,並改變了作為國家機器中重要組成部分的政治和官僚網路。環境與發展問題的行動在於行為體的聯合,他們因為支持特定的項目而團結起來,不限於特定的領域甚或是特定的治理層次。

對國家自主性的影響

生態系統和環境退化所涉及的地理範圍很容易超出最大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主權範圍。沒有任何國家能夠獨立控制大氣質量、控制風傳播污染或者防止自己的環境決策帶來的所有消極後果在其他國家蔓延等等。跨國污染問題、區域性的共同環境問題和國際經濟外部性問題等都有著更為嚴格的地理範圍。因此,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為找到合作解決這些共同威脅的辦法,已經構建了許多條約、組織、協定和程式,它們發現,面臨環境問題和政治的全球化,國家主權和獨立正需要重新討論。

面對空前的全球生態衰退,關鍵的問題是國際環境組織是否能夠真正處理環境問題以及它們是否能夠在民主的基礎上處理環境問題。從規範上,而不是從操作上說,將政治權力從國家轉交給國際組織是一回事。將權力從民主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轉交給不民主的和不負責任的國際組織則是另一回事。無論如何,只要民族國家願意,它們就可以通過不行動和不決定的方式來保持一種有效的否決權。沒有任何機制可以迫使那些頑固的國家採取行動。但是,即使有這種機制存在,這些過程和結果的民主狀況也是值得商榷的。政策討論和談判總是技術性的,而決策在很大程度上是無人負責的。國家政府總是躲藏在國際談判的保護傘下,它們幾乎不會受到來自國內政黨或環境運動的重大壓力。

安德魯·胡雷爾(Andrew Hurrell)已經有效地討論了這些問題,他指出,環境全球化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帶來了三種結構上的後果。第一,國際政權、條約和組織的制度化會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合法的、規範的國家主權提出質疑,儘管這絕不保證它們具有控制環境威脅的集體能力;第二,從國內的層次上來說,無論政治家的意圖是什麼,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處理地方性環境問題或全球性環境問題的獨立能力可能是不夠的;第三,由於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處理環境問題的能力不夠,這就對它們的國內合法性提出了不同的挑戰。這並不是說民族國家的終結是可能的,而是認為環境威脅的全球化正在促進國家主權和自主的性質與實踐發生根本轉變。

環境治理的機制化

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環境回響越來越多,全球環境治理不斷加強。環境國際關係調整和變化的幅度及深度越來越大,全球環境治理日益呈現出機制化的趨勢與特徵。

斯德哥爾摩會議之後,20世紀80年代頻繁的國際外交活動和越來越多的國內政治關注促進了1992年裡約會議的召開。里約會議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主辦,而且涉及聯合國的幾乎每一個成員國之間的談判,這次會議致力於建立一整套最廣泛和最複雜的全球環境協定,及一系列重要的國內和國際行動計畫以實現國際環境目標。這些協定和計畫包括:關於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和溫室效應、熱帶雨林命運等的協定以及為了環境目的而制定的有關技術和資金從北向南轉讓的國際協定等。當然,這些協定的實施進展並不令人滿意,儘管如此,里約會議堅定地將環境擺在了全球制度議事日程上,如七國集團、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世界貿易組織都對環境問題產生了越來越濃厚的政治興趣。

從斯德哥爾摩到里約,整個過程出現了真正的變化。政府間環境國際組織越來越多。據統計,1970--1990年,政府間環境國際組織從過去的50個增加到160多個,其中最重要的是聯契約環境規劃署。20世紀90年代後又出現了一系列新的重要的國際環境組織,如全球環境基金、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歐洲環境機構等。全球環境治理不僅意味著為應對全球環境挑戰、正式的制度和組織(國家機構、政府間合作等)制定和維持管理世界環境秩序的規則和規範,而且意味著所有的其他組織和壓力團體(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及跨國社會運動等)都追求對跨國環境規則和體系產生影響。非政府環境組織動員國內認同和解決國際環境問題的能力已經有了相當大程度的提高。環境全球化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產生潛在的危險和威脅的能力大大超過了現有的解決能力以及建立替代的認同和有效的國際制度的現存能力。不同的國家和國家範圍內的不同經濟部門有著很不相同的利益,現在無法達成協定。即使在有關成本和威脅的協定可能達成的地方,國際組織既沒有道德的砝碼也沒有真正的執行力量來強制達成妥協,迫使參與者作出重大讓步或者採取獨立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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