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全椒縣委 全椒縣人民政府關於全椒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全發[2010]5號),設立全椒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承接由市環境保護局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物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全椒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縣域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本級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和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省、市級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縣內外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全椒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人秘股。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文電、會務、保密、檔案、機關財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定;組織擬訂和實施重點區域防治規劃;指導和協調解決本地區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承擔全縣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有關管理工作,承擔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與處置相關工作。對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
(三)環境影響評價和行政審批服務股。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負責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期限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按有關規定承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從業人員職業資格。
(四)自然生態保護股。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實施全縣自然保護區規劃和建設規範;擬定組織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工作;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五)宣教法制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環境科技攻關及技術成果申報和推廣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的網路和上報政務信息工作。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草案及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監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負責處理來信來訪和環境質量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