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縣人民代表大會

1980 1980 1980

1980 年 5 月底全椒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並將全椒縣革命委員會改為全椒縣人民政府,選舉了縣長、副縣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標誌著我縣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全面建立。從 1980 年全椒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開始,每屆任期三年,自 1993 年第十一屆起,任期依法改為五年,在此期間( 1980 — 2009 ):縣人大常委會共召開 190 次會議,聽取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373 個,決定任免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479 人次,任免縣人大常委會機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 560 人次,通過決議、決定、辦法、制度 128 個。指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共進行 9 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織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全椒縣十四屆人大常委會於 2007 年元月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共有組成人員 21 人,主任 1 人、副主任 6 人、委員 14 人,因工作變動,有 2 名委員辭去職務,補選 1 名委員,現有組成人員 20 人。
主 任: 汪建中(縣委書記)
副主任: 許業林、趙叢祥、秦錦章、汪 冉、項倫宗、金長發
委 員: 許昌華、張家信、陶永華、周小平、蔡善元、劉小平、許郭明、姚 兵、
石啟萍、章 玉、丁訓劍、孔天順、闞立新
汪建中負責人大全面工作,許業林協助主任主持人大全面工作,其他各位副主任均有明確分工。
常委會內設辦公室和六個工作委員會,現有在職人員 39 人,其中 8 名委員不駐會。離退休人員: 31 人(離休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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