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全國體育競賽組織管理工作水平,全面、客觀地反映賽區的實際工作質量,以表彰獎勵承辦全國體育競賽的單位在組織、開展競賽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貢獻。決定繼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全國體育競賽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的評選活動。
一、評選範圍和名額:
以具體承辦全國體育競賽的賽區承辦一項全國體育競賽(以該年度全國體育競賽計畫為準)作為評選基準。每年在全國範圍內評選最佳賽區10個、優秀賽區10個,最多各不超過12個。
二、評選條件:
(一)賽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積極貫徹落實黨的體育工作方針和政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賽區在承辦全國體育競賽的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嚴格履行全國體育競賽協定。
(三)在競賽體制改革和發展上大膽探索,敢於創新,辦賽特色鮮明,競賽質量和競賽效益突出。
(四)競賽組織中,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賽區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嚴格遵守體育道德,競賽風氣端正。
(五)賽區為參賽人員提供良好的辦賽條件,場地器材規範標準,交通方便快捷,飲食乾淨衛生,住宿條件良好,後勤服務熱情周到,有利於運動員創造優異成績。
(六)重視賽區的宣傳工作,賽場觀眾熱情、友好。
(七)遵守財務制度,合理使用競賽經費,勤儉節約,不鋪張浪費。
(八)比賽期間制定並嚴格執行賽區安全防範規定,確保全全第一。
(九)認真執行全國體育競賽關於檢查禁用藥物的有關規定。
(十)未發生嚴重違反賽風、賽紀事件。
三、評選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組織、實施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的評選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解放軍推薦本地區候選賽區;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對本項目候選賽區進行初審;各參賽單位反饋意見;國家體育總局綜合評定四個步驟進行。具體評選辦法如下:
(一)國家體育總局在總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全年競賽工作的同時,結合各單位承辦全國體育競賽數量和具體情況,印發當年全國體育競賽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的評選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解放軍在組織所屬賽區進行評選工作的同時,認真對本地區承辦當年的全國體育競賽進行總結,並填寫《承辦全國體育競賽統計表》(附後,以年度體育競賽計畫內比賽為準)。在此基礎上按承辦當年全國體育競賽數量10:1的比例推薦候選賽區。並附:1.本單位競賽工作總結;2.被推薦的賽區總結;3.被推薦者的賽區簡介(約700字左右)。於下年度一月十日之前報國家體育總局竟技體育司。
(二)確定初選結果。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在整理和匯總各單位評選推薦候選賽區材料的基礎上,結合各賽區承辦全國比賽的具體情況,初步提出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的候選名單,並印發徵求意見通知。
(三)徵求業務部門意見。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在全面考察和總結項目當年競賽工作的基礎上,對承辦中心所屬項目的賽區作出客觀、真實、全面的評價,並對有關單位推薦的本項目賽區按照評選條件進行初審。
(四)徵求各單位運動隊、運動員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所屬項目參加比賽的實際情況,根據我總局徵求意見通知的要求,認真組織本單位運動隊、運動員對承辦本項目比賽的候選賽區作出評價,並如實將反饋意見及時報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
(五)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在全面匯總、平衡各參賽運動隊反饋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各業務部門對地方推薦賽區的初審情況,經綜合平衡審核後,初步確定當年度全國體育競賽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報請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待批准後,正式公布該年度全國體育競賽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評選結果。
四、獎勵
根據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的評選結果,國家體育總局將對競賽工作成績突出,獲得全國體育競賽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的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進一步鼓勵、督促各賽區做好今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