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體育教練員註冊管理辦法

全國體育教練員註冊管理辦法

為規範全國體育系統教練員管理,掌握全國體育教練員信息變化情況,加強教練員綜合素質培養,不斷提高我國教練員執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辦法。該辦法共二十六條,由國家體育總局2015年7月印發,2016年1月開始執行。

印發通知

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全國體育教練員註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競字[2015]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各行業體育協會:

現將《全國體育教練員註冊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有關單位根據《全國體育教練員註冊管理辦法》儘快制定所屬教練員註冊管理的實施細則或辦法,並於2016年1月起開始執行。

特此通知。

體 育 總 局

2015年7月16日

辦法全文

《全國體育教練員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體育系統教練員管理,掌握全國體育教練員信息變化情況,加強教練員綜合素質培養,不斷提高我國教練員執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體育系統的教練員。具體包括:

(一)各項目國家隊教練員。

(二)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所屬的運動隊在職或聘用的教練員。

(三)全國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在職或聘用的教練員。

(四)參加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和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全國性比賽的行業體育協會、高等院校、體育俱樂部等單位的教練員。

(五)參加全國職業聯賽的職業體育俱樂部教練員。

(六)各級各類運動隊聘用的外籍教練員。

第三條 教練員註冊管理工作實行統一註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教練員須註冊後才能上崗,才能參加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組織的各級各類訓練和競賽等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總局是全國體育教練員註冊工作的監管部門,主要職

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我國教練員註冊工作的有關政策。

(二)負責建立我國教練員註冊信息系統。

(三)負責統計並發布全國教練員註冊情況。

(四)監督指導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和各省、區、市和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做好教練員註冊工作。

第五條 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在總局指導下負責本項目全國教練員註冊、管理和培訓工作;各省、區、市和解放軍等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教練員註冊、管理和培訓工作。

第六條 申請註冊的教練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體育事業,身體健康,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二)具備專項運動經驗,具有組織、指導運動訓練和競賽的能力。

(三)遵守競賽規程和規則,堅決反對不良賽風賽紀和使用興奮劑。

(四)遵守國家和行業法律法規。

(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獲得教練員技術職稱。

(六)在高等院校運動隊從事教練崗位工作的須具備教練職稱或相應的教師職稱。

第七條 申請註冊的外籍教練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或國家和地區單項協會認可的教練員資質證書;

(二)具有較高執教水平,曾經取得過優異的運動成績;

(三)沒有興奮劑違規及其他違法記錄。

第八條 首次申請註冊教練員須填報《全國教練員註冊申請表》(附屬檔案1),經各省、區、市和解放軍等體育主管部門或其它全國性競賽參賽單位統一向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申報註冊。

第九條 外籍教練員在我國連續執教三個月以上者需填報《外籍教練員註冊申請表》(附屬檔案2),經聘用外籍教練員的國家隊或各省、區、市和解放軍等體育主管部門,以及其它全國性競賽參賽單位,統一向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申報註冊。

第十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原則上實施集體註冊制度,應於每年6月和12月至少安排2次集中受理教練員的註冊申請。

第十一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符合註冊條件的教練員將予以註冊;不符合註冊條件的要及時反饋給申報註冊單位。

第十二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及時受理新聘任教練員、變更註冊單位教練員、試用期教練員提出的註冊申請。

第十三條 教練員註冊後須每年填報《全國教練員年度確認登記表》(附屬檔案3),在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進行年度登記確認。教練員連續3年未進行年度登記確認,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將註銷其註冊身份。

第十四條 教練員年度確認條件包括:

(一)註冊期間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二)沒有違反國際和國內反興奮劑有關條例;

(三)註冊教練員完成年度繼續教育規定的學習培訓時數。

第十五條 教練員註冊期間實施繼續教育制度。每位教練員每年須參加總局和各省、區、市和解放軍等體育主管部門,以及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及授權單位組織的專項教育培訓班、專題講座等。

第十六條 初級、中級教練員每年須累計完成不少於20學時學習和培訓;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員每年須累計完成不少於30學時學習和培訓。

第十七條 教練員作為培訓講師進行授課時數或出版專著、發表論文可折算成學習、培訓課時,具體折算方法由各單項體育協會核定。

第十八條 凡沒有按要求完成年度培訓、講座學習等任務的教練員,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將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培訓,否則不予進行年度登記確認。

第十九條 註冊期間出現違法違紀問題或出現興奮劑陽性事件接受處罰的教練員,處罰期限內不能進行年度確認;因健康、退休等特殊原因不能從事教練工作,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及時予以註銷教練員註冊身份。

第二十條 未經年度登記確認的教練員,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將暫停其參加全國性比賽的資格;教練員連續兩年未進行年度登記確認,全國性單項協會將取消其下一年度參加所有全國性比賽資格。

第二十一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須根據本辦法,制定《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教練員註冊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註冊要求: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可提出本項目註冊特殊要求和具體條件。

(二)註冊對象和範圍: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可根據本辦法,

明確本項目教練員註冊對象以及註冊範圍涵蓋的領域、部門和單位。

(三)註冊種類和方式: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根據本辦法,明

確本項目教練員首次註冊、臨時註冊、年度登記確認、外籍教練員註冊以及本項目特需的註冊類別的工作流程和具體要求。內容包括:受理註冊申請的時間、完成註冊的期限、是否受理教練員個人註冊申請、網路或紙質註冊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等。

(四)註冊管理內容

1、明確本項目不同級別教練員年度須累計完成的學習培訓天數和時數及審核制度。

2、教練員作為培訓講師進行授課或出版業務專著、發表業務論文折算成學習、培訓課時的標準和要求。

3、對各類違反註冊辦法相應處罰條款等。

第二十二條 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制定教練員年度培訓大綱、培訓計畫、培訓內容和培訓細則。

第二十三條 總局將彙編各職能部門、各單項體育協會和各省、區、市和解放軍等體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教練員年度培訓計畫,搭建全國教練員培訓資源平台,將研發網路培訓和多種類數位化、信息化的培訓方式,教練員可以根據需要安排年度參加學習培訓。

第二十四條 參加全國職業聯賽的職業體育俱樂部教練員註冊管理工作,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參照本辦法制定註冊管理工作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國家體育總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開始執行。

附屬檔案:1.全國體育教練員註冊申請表

2.外籍教練員註冊申請表

3.全國教練員年度註冊登記確認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