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象棋特色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弘揚傳統文化,推動象棋運動在青少年當中的普及與開展,發揮象棋運動青少年培養健康心智和塑造優秀品格的積極作用,保證“全國象棋特色學校(幼稚園)”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實現象棋項目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色學校(幼稚園)”,是指經中國象棋協會授予的、在象棋運動普及和活動開展方面具有相當基礎和特色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小校及幼稚園。
第三條“特色學校(幼稚園)”稱號授予工作實行基層申報,地方審核(推薦),協會審批,協會監管的申報、審批、管理制度。
第四條“特色學校(幼稚園)”授予期限為四年。
第五條中國象棋協會全面統籌管理並組織實施“特色學校(幼稚園)”稱號的授予工作。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棋牌項目管理部門為地方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中國象棋協會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授予標準
第七條被授予“特色學校(幼稚園)”的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該單位有1名副校長主管象棋在學校的開展工作,並將其納入學校的中長期發展規劃(4年以上)。
(二)該單位有專項經費支持象棋活動開展。
(三)該單位具備開展象棋項目的教學、培訓的專門場地和比賽器材。
(四)象棋為校本課程或選修課程,超過半數的學生參加這一課程。
(五)該單位擁有專職或者兼職象棋教師(或教練員)1人(含)以上,需持有下列資質之一即可:
1、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2、中國象棋協會教練員證書。
3、象棋地方棋協大師、一級運動員及以上技術等級證書。
(六)該單位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比賽或主題活動。
(七)該單位在校學生獲得棋協二級棋士(含)以上證書至少1人,或者獲得棋協三級棋士(含)以上證書至少2人,或者兩年之內獲得市級(含)以上學校比賽團體前三名。申請單位為幼稚園的可適當放寬該項標準。
第三章 授予程式
第八條“特色學校(幼稚園)”的申請程式: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屬地基層教育和體育管理部門同意,經省級體育(棋牌)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將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中國象棋協會。已開展省級象棋特色學校(幼稚園)授予工作的地區,可優先推薦省內特色學校(幼稚園)。
“特色學校(幼稚園)”申報材料須包括:
(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的申請表,內容包括申請理由、申請單位條件(制度、師資、場地、器材、成績等)情況和本單位開展象棋活動的現狀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加蓋所屬省級體育(棋牌)管理部門以及基層教育、體育部門公章的申請表。
(三)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相關照片或光碟材料。
第九條“特色學校(幼稚園)”的批准程式:中國象棋協會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兩個月內審查完畢,並酌情組織人員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或委託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考察);協會研究決定批准意見。
第十條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中國象棋協會和地方業務主管部門完成各項考察工作。
第十一條對獲批准的申報單位,由中國象棋協會正式批覆並在中國象棋協會官網上予以公布,同時負責落實授牌工作。
第十二條對未被批准的單位,中國象棋協會將復函說明理由,並做好指導和鼓勵工作。
第四章 運營、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特色學校(幼稚園)”有權以此名義,在本地區依法開展象棋項目的培訓或集訓活動,促進本地區象棋運動在青少年中的廣泛開展。對被授予的“特色學校(幼稚園)”,中國象棋協會將給予項目開展方面的政策傾斜及業務支持。
第十四條被授予的“特色學校(幼稚園)”有義務參加中國象棋協會組織開展的賽事、集訓和培訓活動,並承辦相關集訓和培訓活動。“特色學校(幼稚園)”應每年以學校名義參加省級(含)以上的比賽。
第十五條中國象棋協會有對“特色學校(幼稚園)”開展象棋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職責。
第十六條“特色學校(幼稚園)”按照授予標準的具體內容每兩年報送一次工作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象棋協會對開展象棋普及推廣工作富有成效的優秀“特色學校(幼稚園)”,將以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對開展工作不力、沒有成效的“特色學校(幼稚園)”,將及時提醒,如仍未改進,經研究將撤銷該單位“特色學校(幼稚園)”的稱號。
第十八條繼續申請下一周期“特色學校(幼稚園)”的單位,可在本期截止前六個月內再次提出申請,申請程式如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特色學校(幼稚園)”稱號的授予是一項嚴肅而規範的工作,參與單位須嚴格按照程式進行申報,並在獲得稱號後積極開展象棋在本單位的普及推廣工作。
第二十條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中國象棋協會。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