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

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藝術碩士專業學位設定方案》,決定在我國設定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為提高我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水平,保證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工作的健康、順利發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決定成立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

簡介

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 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

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Master of Fine Arts,英文縮寫為MFA)教育指導委員會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領導下的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專業性組織。指導委員會的宗旨和任務是:探索我國藝術套用型高層次

專門人才的培養模式,指導、協調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活動,加強高等學校與實際部門的聯繫,推動我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發展與改革,促進我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委員會成員是在有關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選聘產生的。

領導

第一屆教指委成員名單:

主任委員:

陳曉光 文化部 副部長

副主任委員:

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 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

王次炤 中央音樂學院教授

 楊貴仁 教育部體衛藝司 司長
王 蓓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人教司 司長
王 豐 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副司長

委員(按姓氏筆畫):

丁 凡 中央音樂學院 副教授
丁 寧 北京大學 教授
萬書元 東南大學 教授
王耀華 福建大學 教授
劉立濱 中央戲劇學院 教授
劉 建 北京舞蹈學院 教授
劉曉剛 東華大學 教授
孫惠柱 上海戲劇學院 教授
李向偉 南京師範大學 教授
劉偉冬 南京藝術學院 教授
蘇 力 廈門大學 教授
陳汗清 武漢理工大學 教授
張會軍 北京電影學院 教授
周 星 北京師範大學 教授
周 憲 南京大學 教授
周華斌 中國傳媒大學 教授
楊永善 清華大學 教授
楊 青 首都師範大學 教授
楊靜茂 中國音樂學院 教授
楊曉陽 西安美術學院 教授
潘公凱 中央美術學院 教授
賈達群 上海音樂學院 教授
曹意強 中國美術學院 教授
董德光 中國戲曲學院 國家一級演員
廖 軍 蘇州大學  教授

秘書長:

丁 凡(兼)

章程

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Master of Fine Arts,英文縮寫為MFA)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領導下的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專業性組織。

第二條 指導委員會的宗旨是:指導、協調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活動,推動我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發展與改革,促進我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指導委員會由20至3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6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3名。

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由有關單位、部門推薦的專家和負責人組成;指導委員會成員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選聘。每屆聘期為四年,必要時可做適當調整。

第五條 指導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總結、研究和部署有關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員協商可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第六條 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完成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工作。秘書處應設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 指導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第三章 職責

第八條 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提供建議和諮詢;

二、協調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活動,為培養單位開展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工作提供指導和諮詢;

三、根據《藝術碩士專業學位設定方案》,制定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和各培養領域的教學指導綱要;

四、組織開展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學研討和師資培訓工作;

五、組織編寫、評選、推薦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學用書;

六、組織開展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檢查、評估活動;

七、組織開展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科學研究工作;

八、促進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承擔與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有關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經費來源

一、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單位繳納的工作經費;

二、指導委員會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關機構和個人的贊助。

第十條 經費管理

一、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經費收繳、支出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二、指導委員會秘書處每年向指導委員會報告收支計畫和收支情況,由指導委員會審議;

三、秘書處制定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財務按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自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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