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職業能力測評項目背景
職業教育的任務是促進學習者綜合職業能力發展和提高其職業素質,然而要想對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進行科學的評價卻比較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條,“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全國職業能力測評中心為回響[教育部檔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優先發展教育,推進人才強國戰略,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的需要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提高現代職業技能水平,加大教育投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建設高素質人才隊伍完善培訓制度,加強理論教育、專業培訓和實踐鍛鍊的政策精神。推出了《全國職業能力測評體系》全國職業能力測評體系採用政府搭台、行業機構開展、校企參與的模式,在各省市建立測評中心和測評站,進行針對各行業人才職業能力等級的鑑定評估考核,其目的是通過職業能力測評,提升學員自身職業能力,使學員在學習和實踐的過程中成長為符合現代崗位要求的人才。
職業能力測評介紹
全國職業能力測評是對人才的知識水平、職業能力等價值判斷基礎上的測評體系,是在全國範圍內針對各行業人才職業能力的鑑定性測試與評估。測評四步驟:
一.擇業指導:學員通過指導老師指導報名,通過對學員性格類型的分析,深刻剖析員工性格類型、動力特點,使他們了解自己的個性特質、適合的崗位特質等。鎖定學員的職業興趣,輔助學員確定職業發展方向。結合自身實際綜合條件和社會行業發展需求,確定未來需求知識的定位;
二.人員培養:通過擇業指導,根據不同學員在其擇業崗位與任職資格上存在的差距,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專項的培養,學員通過職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經過實訓、實操,將理論知識轉變成符合現代崗位需求的職業能力;
三.測評考核:測評考核是針對學員職業知識與實操技能水平、職業素質的考試審核評估工作,考核通過的學員給予頒發全國職業能力等級證書。該證書是證明學員通過全國職業能力測評體系具備了相應崗位綜合素質、職業能力的有效依據。
全國職業能力測評體系適用於就業前培訓、對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培訓、在職員工崗位能力提升等各種職業培訓以及各種學歷教育、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等職業學校教育。全國職業能力測評體系與普通職業培訓相比較,職業能力測評側重於學員職業生涯發展、實踐技能和實際崗位綜合工作能力的培養。目的是通過全國職業能力測評體系,捕捉被測者的職業素質、職業偏好及心態,有力協助學員了解自身職業發展傾向,根據擇業評估結果制定實施培養計畫,使學員到達到現代崗位人才標準。符合測評考核條件學員給與證明,使企事業單位能夠直觀、準確的了解學員能力,給予優先調配適應崗位,實現人才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全國職業能力測評中心積極回響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加大教育投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建設高素質人才隊伍完善培訓制度,加強理論教育、專業培訓和實踐鍛鍊等政策,致力於職業教育領域提供優質量服務,力求為我國教育事業做貢獻。
測評特點及目的
全國職業能力測評旨在實現“四個確定”:確定學員擇業方向:確定學員職業能力得到提高、確定學員職業能力符合崗位需求、確定學員職業能力得到權威認可。通過測評了解各行業人才的職業能力水平,通過考核、評估使具備相應等級職業能力的人才得到國家認證,使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單位等用人機構能夠直觀、準確的了解學員的個人能力,給予優先調配適應崗位,實現人才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這一職業能力測評體系不但符合認知規律,而且滿足職業發展規律、技術標準及社會規範的要求,可以幫助我們對各院校的教育質量及其學生的能力水平進行比較,為職業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實證基礎,並對教學改革提供了方法支持。
測評標準
全國職業能力測評體系將職業能力分為三個等級:初級:能夠運用基本技能獨立完成本職業的常規工作。
中級:能夠熟練運用基本技能獨立完成本職業的常規工作,並在特定情況下,能夠運用專門技能完成較為複雜的工作;能夠與他人進行合作。
高級:能夠熟練運用基本技能和專門技能完成較為複雜的、非常規性的工作;掌握本職業的關鍵技能技術;能夠獨立處理和解決問題;在技能技術方面有創新;能組織指導他人進行工作;能培訓一般操作人員;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測評流程
(一)學員通過指導師指導報名、填表及相關材料(實名照片),報名到測評站。(二)測評站工作人員審查確認,上報省測評中心。
(三)省測評中心工作人員複審,並對測評站進行工作指導和監督,重申開展要求及測評標準,確定測評時間、科目、人數等,上報全國職業能力測評中心。
(四)全國職業能力測評中心批覆準予地方測評站開展當次測評考試。
(五)測評站考試結束後上報測評結果,省測評中心審查確認,確認後上報全國職業能力測評中心。
(六)全國職業能力測評中心根據省測評中心上報的測評結果給予合格的學員頒發證書證明。
測評機構要求
(一)機構要求:各合作機構、院校、企事業單位均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和規定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合法機構,並確保在開展全國職業能力測評過程中完成“四個確定”的工作目標。(二)測評中心要求:
1、具備由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主管的機構資質。
2、具備不小於1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和測評場地。
3、具備計算機(不少於5台)、網際網路、專用電話、印表機、複印機、掃瞄器、傳真機等辦公及測評設備。
4、具備開展全國職業能力測評的專職工作人員(五名以上,兩名以上“全國職業能力測評指導師”,三名以上“全國職業能力測評管理師”)。
(三)測評站要求:
1、具備合法的培訓考試資質。
2、具備不小於5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和測評場地。
3、具備計算機(不少於2台)、網際網路、專用電話、印表機、複印機、掃瞄器、傳真機等辦公及測評設備。
4、具備開展全國職業能力測評的專職工作人員(兩名以上全國職業能力測評指導師)。
(四)專項測評中心:
1、具備(二)、(三)對應條件。
2、持有行業機關或事業單位的批准檔案。
3、具備在全國獨家開展的能力。
4、具備獨有的培訓、考試相關技術。
各單位工作職責
測評中心:負責在本省內全面開展職業能力測評工作, 包括上報開展計畫、宣傳推廣、指導學員報名、組織培訓實習、開展測評考試、上報考試結果 ;有權推薦設立測評站,並擔負著管理和監督指導本省內各院校測評站做好職業能力測評工作的職責。測評站:負責在許可權範圍內上指導學員報名、組織培訓實習、開展測評考試、上報考試結果;有責任和義務做好全國職業能力測評的各項工作,確保完成“四個確定”。
申請合作流程
(一)符合要求的機構向“全國職業能力測評中心”提交《開展申請表》、單位資質證明和負責人身份證明。(二)全國職業能力測評中心在收到材料後進行核實,確定申請單位提交信息真實有效,確定申請單位具備開展條件,確定負責人誠信可靠、無不良記錄後,雙方簽署協定,同時申請機構繳納相關費用。
(三)雙方簽署協定後由全國職業能力測評中心為申請單位頒發授權證明。
(四)開展單位收到授權證明後可以使用“全國職業能力測評授權單位”的名義開展全國職業能力測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