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類別
(一)考試科目
1.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2.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 3.社會工作實務(初、中級);
4.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用專用答題卡答題)。
(二)考試的類別
2008年度起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分為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二個類別。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分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和《社會工作實務(初級)》2科,考生須一次通過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分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3科,為滾動考試,考生可在連續兩個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後,獲得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其餘科目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鋼筆或黑色簽字筆、2B鉛筆,不得攜帶計算器。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考試結束時收回,不再另發草稿紙。
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並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 2 年;
(三)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四)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並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後,從事社會工作滿 6 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 4 年;
(三)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 3年;
(四)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 1 年;
(五)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2 年。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台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外籍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報名辦法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具體日期由各市人事考試中心自行安排,網上報名時間不應少於15天。各市務必將報名時間、網址及時通知考生。
報考條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關於印發〈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試採取網上提交報名信息。請考生根據各市網上報名流程如實填寫、提交本人報考信息並上傳照片,下載《資格考試報名表》,經單位核實並簽字、蓋章後,按屬地原則集中到各市人事考試中心辦理審核、確認手續。考生在報名時,由於自身原因報錯級別、專業或填錯個人信息的,責任自負。資格審查工作由人事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共同進行。
審核和確認時應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
2、單位蓋章後的《資格考試報名表》(一式兩份);
3、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1份;
4、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1份。
指導教材
為便於考生學習,民政部組織專家編寫了全國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大綱和考試指導教材,由中國社會出版社印製發行。
註:【2009年】《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每人每科62元;《社會工作實務(中級)》每人每科68元。
附:2015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定於2015年6月13、14日進行 。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2015年6月13日
14:00—16:00 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2015年6月14日
9:00—11:00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
14:00—16:00 社會工作實務(初級)
14:00—16:30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用專用答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