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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
前言
寺院是僧人修學、住持、弘揚佛法的道場,是保存、發揚佛教文化的場所,是僧人從事服務社會、造福人群活動的基地,是聯繫團結國內外佛教徒的紐帶。寺院須保持清淨莊嚴,樹立純正的道風學風,正常開展法務活動,運用其多方面職能,莊嚴國土,利樂有情,以利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為加強寺院管理,維護寺院的合法權益,保證佛教活動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管理體制與寺院組織
第一條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內,寺院受佛教協會的領導。
第二條 重點寺院,須按十方叢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團組織。
第三條寺院住持,須根據選賢任能原則,由當地或上級佛教協會主持,經本寺兩序大眾民主協商推舉禮請之;凡全國重點寺院,同時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住持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年老體弱不能主持寺務、領眾熏修者,亦可創造條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況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內如道風嚴重不正或重大失職,經上一級佛教協會核實後予以免職;免除全國重點寺院住持職務,須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須報相應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住持退位後,寺院應按傳統辦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團序職如首座、西堂、後堂、堂主等班首,列職如監院、知客、維那、僧值等執事由住持按照叢林請職制度和協商原則,定期任命、晉升序職人員,任免列職人員。
住持、班首、執事人選的條件是:愛國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學,戒行清淨,作風正派,有一定的佛學水平和組織辦事能力。擔任住持、班首,戒臘須十夏以上,擔任主要執事,戒臘須三夏以上。
住持對外代表本寺,對內綜理寺務。班首、執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發揚六和精神,實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問題(包括撤免錯誤嚴重或極不稱職的班首、執事職務),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執事及有關負責人員舉行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 寺院如確需設立寺務委員會,主任須由住持擔任,由主要班首、執事組成,可吸收個別愛國愛教職工、作風正派、有組織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參加。寺務委員會的職責相當於上條的寺務會議,任期一年。
第三章 僧眾修持與佛事活動
第五條 寺院須安排好僧眾修持,堅持早晚功課,經教學習,修禪念佛,過堂用齋,嚴守戒規,整肅僧儀。僧人務須僧裝,素食,獨身。嚴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條 寺院須適當安排講經說法,提高信眾對佛教基本教職工義的認識水平,啟發他們廣學力行、愛國利民的積極性,指導他們正信正行。
第七條 佛事活動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動場所舉行。活動的規模、次數、時間,應作適當安排,避免妨礙僧人學習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條 寺院不得進行不屬佛教的迷信活動。
第三章 收徒傳戒與僧團管理
第九條要求出家的人,須本人自願,六根具足(包括無生理缺陷),身體健康,信仰佛教,愛國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礎,父母許可,家庭同意。寺院對要求出家的人,經查明身份來歷,認定符合出家條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師,授予三皈五戒,經僧團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並按規定的辦法和手續發給度牒。
第十條 皈依三寶,須本人自願,愛國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礎,經佛教徒介紹,皈依師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應鄭重如法進行。皈依須填表登記個人姓名、簡歷及介紹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條 寺院僧團健全,道風嚴肅,管理正常,法務、生活設施完備,方有條件傳授三壇大戒。能夠舉辦傳戒法會的寺院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佛教協會嚴格按照條件,根據實際需要,申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確定;未經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舉辦。
具備傳戒資格的寺院傳授三壇大戒, 須事先由省佛教協會徵得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全國每年傳授三壇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處左右;每處每次受戒人數一般掌握在三百人左右;戒期不少於四周。以利組織新戒學習戒相律儀。
第十二條 受戒者必須年滿二十歲,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持有身份證、度牒和當地主管部門及所在寺院的證明信件,經傳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協會甄別鑑定,方可允許進堂受戒。年齡超過六十周歲,除增戒、補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條 傳授三壇大戒,對象以本省受戒人為主;外省受戒人必須由所在省佛教協會徵得傳戒省佛教協會同意,開具證明,介紹前往受戒。
第十四條 傳授三壇大戒期間,必須分別講授戒本。傳授比丘尼戒,有條件的實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廢止燙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條 戒牒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印製編號,通過省佛教協會頒發。違犯國法教規者,舍戒還俗者,由所在佛教協會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協會註銷。
第十六條 授戒師、剃度師、皈依師必須是愛國愛教、戒行清淨、通曉教理律儀、戒臘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資格由佛教協會按照條件審核認定,並發給證書。未經認定資格者,不得傳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條寺院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額,報政府主管部門審定。在規定名額內,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須驗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區佛教協會(無佛協組織的可由原寺院)證明;新出家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寺院對要求常住的僧人,須考核一年合格後,報請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戶口轉入等手續。
第十八條常住僧人如還俗離寺,寺院應收回戒牒、度牒,將戶口轉回原地。違犯重戒、不遵寺規、教育不改者,經寺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遷單。利用僧人身份招搖撞騙、為非作歹、敗壞佛門、影響極壞者,經寺務會議決定,報上級佛教協會批准,開除僧籍,收繳其戒牒、度牒,並將戶口轉回原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常住僧人須定居兩年以上,方可外出參學,並須經寺院同意開具證明,註明參學地點和往來期限。濫開證明釀成嚴重後果者,須追究責任。接待寺院應驗明有關證明,方準掛單,並按公民遷徙流動的規定到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凡掛單僧人須遵守寺規,隨眾修持、勞作。如有違犯,勸說不聽的,應隨時起單。
第四章 培育僧才與學術研究
第二十條 寺院應安排時間,建立制度,組織僧人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時事政策,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增強愛國守法觀念,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對宗教徒的要求,提高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
第二十一條寺院應積極進行智力投資,採取多種方式,大力培養僧才。可舉辦本寺僧人學習班,還可挑選品德較好,佛學文化水平較高的中青年僧人,在法師的指導下,鑽研教理,認真閱藏,進行重點培養。有條件的寺院,可在省佛教協會統籌下,舉辦初級佛學院;也可辦短期的專門知識(如佛事唱念儀軌以及寺院管理需要的財會、文物保管等)培訓班。
第二十二條 寺院應組織有佛教文化造詣,聘請教內外有關專門人才,挑選有培養前途的青年僧人參加,結合本寺、本宗派的歷史特點和收藏的經書、文物,有計畫地開展資料整理和學術研究,把這方面工作和造就人才結合起來。
第五章 生產自養事業與布施佛事收入
第二十三條根據農禪並重的傳統,因寺制宜,舉辦符合寺院特點的農業、林業、手工業等事業和法物流通、素齋、客舍等自養事業,逐步做到以寺養寺。生產、自養事業,可以吸收必要數量的職工,也可單獨核算,但人事、財務、業務,必須由寺院統一管理。寺院應在布局上把生產服務區同主要殿堂、寮房劃分開。
要加強寺院僧眾與職工的團結合作。寺辦生產自養事業單位負責人可參加或列席寺務會議。寺院要關心職工的生活福利;職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規和宗教習慣,服從寺院的管理。對個別嚴重違犯宗教政策和勞動紀律的職工,寺院有權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寺院不接受社會上的單位或個人在寺院區劃內開設商業區、服務網點或舉辦陳列、展覽活動。如確有需要,須徵得寺方同意,並報請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方可辦理。所設網點和舉辦的活動均應以不影響寺院清淨莊嚴、不損害寺院權益為原則,納入寺院管理範圍。
第二十五條 寺院可以接受信徒自願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信徒勒捐。寺院應在量力自願的原則下,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但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式或名義向寺院攤派財物。
寺院可以接受外國友人,港、澳、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不附帶政治條件和無損寺院主權的捐贈。
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確供養個人的以外,均歸常住。
第二十六條 寺院應根據本身財力,積極興辦佛教文化和教育事業,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舉辦安老、施診、修橋補路等利生事業,對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全國佛教事業是一個整體,提倡寺院之間互相支援與協作。
第二十七條 為適應佛教事業全局需要,漢族地區寺院按規定向全國和地方佛教協會提供佛教事業發展經費。
第六章 接待外賓與海外聯誼
第二十八條 認真做好接待外賓工作,積極開展與港、澳、台灣同胞、海外僑胞聯誼活動。在接待工作中,應做到熱情友好,文明禮貌,在教言教,體現政策,自重自愛,注意威儀。應遴選思想、文化、佛學素養好,懂政策、守紀律的僧人,擔任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寺院在涉外活動中堅持愛國愛教、獨立自主的原則。寺院原則上不聘請外國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擔任職務或名譽職務。如遇特殊情況需先報中國佛教協會批准後方可商請。
第七章 文物保護與園林管理
第三十條 寺院的文物、樹木等屬寺院經管,不接受任何單位占用。
第三十一條 寺院的文物,包括經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靈塔、壁畫以及字畫古玩等,均應登記造冊,確定級別,建立檔案,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對有重大價值的文物,應採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為損壞。
對寺內文物保管人員,應組織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學習,提高管理水平。
文物保護,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文物部門的專業指導。
第三十二條 寺院園林管理工作,要有專人負責,搞好綠化,管好山林,整潔環境,美化景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園林部門專業指導。
第八章 財務制度與物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寺院應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結合自身的特點,建立和健全現代財務管理制度,設定會計、出納人員,各司其職,一切收支,均須憑證記賬,嚴格手續。政府撥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 寺院實行民主理財,凡大宗開支,必須經由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定期向常住大眾公布賬目,接受大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 寺院物資,必須指定僧團有關執事專責保管,造冊登記,嚴格採購、發放手續,並定期檢查清點。
第三十六條 寺院應清理、建立、健全所屬房屋、土地、山林等財產契證。契證遺失的,報請頒證部門查檔複製或補發契證;手續不全的,抓緊補辦並完善法律手續。寺院可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維護本寺權益。
第九章 做好治安與加強消防
第三十七條 寺院根據國家治安條例,建立治保小組,制定具體措施,接受公安部門指導,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八條 寺院根據消防部門要求,建立消防組織,配置消防器材,落實消防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消除火災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