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索 引 號:000014348/2006-01393 分類:規章;令 | |
發布機構:文化部 發文日期:1999年04月22日 | |
名 稱:全國文化先進縣、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和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授予辦法 | |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16號 主 題 詞:文化 先進 榮譽稱號 授予 辦法 |
全文
全國文化先進縣、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和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授予辦法
文化部令第16號
(1999年4月22日頒布,1999年4月22日實施)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激勵廣大文化工作者積極進取,促進國家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和繁榮,表彰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授予的榮譽稱號是指:全國文化先進縣,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榮譽稱號適用範圍是:
(一)全國文化先進縣授予符合條件的縣、縣級市和市轄區(其中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縣級單位);
(二)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授予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文化企、事業單位和萬裡邊疆文化長廊共建部門文化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
(三)根據人事部下達的指標,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授予全國文化系統的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全國文化系統勞動模範授予全國文化系統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為確保評選質量,特制定全國文化先進縣,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評選標準(附屬檔案一、二、三)。
第五條 授予榮譽稱號,應當嚴格按照文化部規定的標準進行評選。
全國文化先進縣由縣政府申報,地、市文化局簽署意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文化廳(局)審核並徵得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文化部審批。
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文化廳(局)、人事廳(局)聯合上報文化部審批。
在特殊情況下,對做出突出事跡的單位和個人,授予機關可以直接授予榮譽稱號。對生前有突出表現或重大貢獻者,可由授予機關追授榮譽稱號。
第六條 全國文化先進縣和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授予工作每2年進行一次;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授予工作每4年進行一次。
第七條 對已獲得全國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以及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不再授予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第八條 對榮譽稱號獲得者,由授予機關發布表彰決定,召開表彰會或以其他形式頒獎。
第九條 對授予全國文化先進縣、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頒發證書和獎牌,發給一定數量獎金。對授予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個人,頒發證書和獎章,享受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條 對已被授予全國文化先進縣或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如發現有偽造事跡騙取榮譽問題或發生其他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影響的,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對已被授予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全國文化系統勞動模範的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事跡,騙取榮譽的;
(二)受行政開除處分的;
(三)受勞動教養行政處罰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嚴重有損於榮譽稱號行為的。
第十二條 撤銷榮譽稱號,由原申報機關報授予機關審批。特殊情況下,授予機關可直接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對被撤銷榮譽稱號者,收回其證書、獎章或者獎牌。對個人,取消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待遇,並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18日發布的《文化部關於授予全國文化先進地區、全國文化先進集體和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
全國文化先進縣評選標準
“全國文化先進縣”必須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文化工作全面先進,並屬於本省(區、市)命名表彰的“文化先進縣”。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黨政領導重視文化工作,每年能夠召開1-2次專門研究文化工作的會議;文化事業發展有規劃、有檢查、有落實;逐年增加對文化事業的經費投入,各類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年度經費有保證,預算撥款占本地區財政總支出1%以上,並根據經濟發展逐年增加;文化設施有明顯改善。
二、藝術表演團體堅持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的方針,藝術演出面向基層,面向民眾。具有較強的藝術生產力,能創作演出優秀的、民眾喜聞樂見的劇節目。
三、民眾文化組織機構健全,縣、市必須建有文化館。發達地區文化館要達到部頒標準二級以上,文化站達到省頒標準二級以上;欠發達地區文化館達到部頒標準三級以上,文化站達到省頒標準三級以上;鄉鎮建有文化站,文化站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活動場地、設施達到規範要求。民眾文化活動豐富多彩,普及率高;兒童文化工作開展得紮實有效,建有穩定的少年兒童文化活動園地;民眾文化活動網路健全,隊伍穩定,有活力,設施配套,設備齊全,功能完好;民族、民間文化藝術工作開展得有特色,有成果;在輔導、培養業餘文藝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四、縣、市必須建有公共圖書館,圖書館的服務指標、館舍面積、年購新書數量等達到本省《市、縣圖書館工作條例》和文化部頒布的評估標準的要求。經濟發達地區達到文化部二級圖書館標準,經濟欠發達地區達到三級圖書館標準。圖書館堅持“讀者至上,服務第一”的宗旨,社會效益顯著。轄區內基本建成縣、鄉鎮(街道)、村三級圖書館(室)網路;鄉鎮(街道)圖書館(室)普及率達到80%以上,其中達到本省鄉鎮圖書館標準的占50%以上。
五、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的方針,依法加強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文化市場繁榮、健康、有序。
六、宣傳、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措施得力,成效顯著。文物管理機構健全,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符合規範。近5年未發生珍貴文物和文化遺址損毀的責任事故和重要文物藏品被盜案件。
七、電影發行放映單位改革成效顯著,影院設施更新改造效果明顯,電影放映場次多,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好。轄區內每行政村年放映電影12場以上,平均每月1場以上。
八、堅持文化事業單位的全面改革,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同時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附屬檔案二:
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評選標準
“全國文化工作先進集體”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領導班子團結,領導堅強有力,思想政治工作出色,內部規章制度健全,職工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高,工作成績顯著,並相應達到下列標準之一:
一、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成效顯著;團體內部建立了良好的藝術生產環境並具備了較高的藝術生產水平;創作並演出了能夠反映時代風貌和優秀民族傳統的有影響、有代表性的劇目;注重藝術人才隊伍建設,面向民眾,面向基層,演出場次多,效果好。
二、劇場經營思想端正,設施設備完好,經濟效益好,在為民眾服務、為劇團服務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三、藝術院校(含成人教育院校)能夠深入進行教育體制改革,在師資培養、教材建設和科學研究等方面成效明顯;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教學質量,近幾年為國家培養出了一批優秀的藝術人才,在國內外取得了具有較大影響的學術成果;校園文明整潔,校風校紀好。
四、民眾文化單位積極開展富有民族和地方特色、民眾喜聞樂見的有較高水平的文化娛樂活動,在活躍當地民眾文化生活方面成效顯著;熱情指導、輔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積極培訓文藝人才,培育出在省內外有較大影響的業餘文藝骨幹;注重文藝理論及民眾文化基礎理論的學習和研究,在收集、保護、整理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弘揚民族文化方面成績突出;艱苦創業,勇於開拓,文化產業發展快,成效明顯;館、站設施達到部或省的規範要求。
五、圖書館能夠堅持“讀者至上,服務第一”的宗旨,積極開展民眾性讀書活動,在開發利用文獻信息資源、為讀者服務方面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各項業務基礎工作紮實,達到規範化管理要求;套用現代信息技術取得顯著成效;圖書館協作、協調工作和培訓基層圖書館專業人員工作開展得好;圖書館專業學術研究和文獻資料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圖書館設施條件較好,管理科學、有效;讀者人次、外借冊次較多,文獻利用率較高;經濟較發達地區應達到二級圖書館標準,經濟欠發達地區應達到三級圖書館標準。
六、文博單位機構健全,工作任務明確,崗位責任落實,認真宣傳和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各項業務基礎建設符合規範管理要求;培育人才和輔導基層開展業務工作成效顯著;在文物調查、保護、維修、發掘、收集、保管、整理、研究、宣傳、陳列展覽及其他服務活動等方面有突出成績;文物安全措施得力,近5年未發生文物流失、損毀的責任事故和文物藏品被盜案件。
七、文化市場管理單位高度負責,秉公執法,本地區文化市場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有法可依;文化市場管理有序,繁榮發展。
文化市場經營單位遵紀守法,經營方式和內容文明、健康;財務、物價、治安、安全、衛生等規章制度健全;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八、文化科研單位科研、科技規劃管理規範有序,有較好的學術帶頭人,注重中青年骨幹培養;不斷推出科研、科技成果,形成本單位的特色與優勢;並在科技成果推廣、科普宣傳、文化科技下鄉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九、電影發行放映單位堅持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努力開拓城鄉電影市場;電影放映場所穩定,影院設施完好,服務質量高;無購買、發行、放映走私影片和侵權盜版行為,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附屬檔案三:
全國文化系統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評選標準
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堅持“二為”方向,積極投身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事業,並做出顯著成績。
二、熱愛本職工作,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刻苦鑽研,埋頭苦幹,艱苦創業,無私奉獻。
三、堅持改革創新,勇於開拓進取,在本職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績或在某一方面為黨和國家做出了重要貢獻。
四、關心集體、關心他人,作風正派,團結同志,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五、在突發事件中挺身而出,奮不顧身,勇於捍衛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做出了突出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