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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十條的含義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予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司法修改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範圍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現予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欺公私財物的行為。
現予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含義和收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現予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關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可以逮捕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題,解釋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現予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含義及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解釋如下: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及考驗期滿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和不起訴的決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於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
現予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含義及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由哪個機關負責組織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和由哪個機關對予以收監執行的罪犯送交執行刑罰的問題,解釋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因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的,有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由人民法院負責組織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予以收監的,在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後,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送交執行刑罰。
現予公告。
發布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