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企業家

歸根結底,大型的多部門工業公司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發明。 另一方面,企業家除了自己和企業的服務對象以外,不需要取悅於他人,更多依賴於個人的努力和擔當。 在企業當中為這樣的企業家騰出空間,是解決大企業病的良方。

內部企業家
1978年,吉福德和伊莉莎白·品喬(Gifford and Elizabeth Pinchot)首次提出內部企業家(intrapreneur)的概念。他們寫道:“今天的大企業常常因規模而飽受折磨。由於企業變得如此龐大,經理人在做決策時,常常不具備有關所欲解決的問題的個人知識。而傳統上應對這一情形的辦法是分權。不幸的是,單單依靠分權是不夠的。在一個等級制組織中,晉升可能來自對老闆的忠誠和政治技巧。勇氣、創意以及觀察明顯存在但卻被忽視的事實的能力,不一定能導致成功。”在此情況下,大企業所需要的並非更多的半獨立的部門,而是某種存在於組織內部的行事形近市場企業的企業家,內部企業家的概念由此脫穎而出。
其實,把個體從過度控制中解放出來,給他們以自主行動的空間,可以視為商業史的一個經典主題。例如,歐洲早期城市的發展正有賴於商人從封建領主手中獲得某種獨立,這不僅帶來了一種探索的氛圍,還直接催生了文藝復興。這一“社會發明”導致了財富、知識的極大增加,人類幾乎在所有領域都取得了飛躍。
歸根結底,大型的多部門工業公司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發明。然而,大公司遠離現實,更多地對自己的需求而不是對變化了的時代做出反應,裙帶關係和企業政治猖獗,慣性和盲目成為難以治癒的痼疾。
另一方面,企業家除了自己和企業的服務對象以外,不需要取悅於他人,更多依賴於個人的努力和擔當。這種個人化取向不僅不是一種限制,反而可以導向新生意的產生和新商業模式的浮現。在企業當中為這樣的企業家騰出空間,是解決大企業病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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