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12米以下老舊漁船管理辦法

根據《農業部關於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07〕11號)檔案要求,結合我區漁業船舶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根據《農業部關於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07〕11號)檔案要求,結合我區漁業船舶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老舊漁業船舶的界定與分類

1、按照有關規定將船齡達到一定年限的漁業船舶界定為老舊漁業船舶,並按老舊程度分為一般老舊漁業船舶和限制使用老舊漁業船舶。

2、按照一般老舊漁業船舶和限制使用老舊漁業船舶的船齡使用標準,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3、各級船檢機構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堅決限制安全隱患大的老舊漁業船舶從事漁業生產活動,對老舊漁業船舶該淘汰的淘汰,該更新的更新,督促、引導船舶所有人採取有效措施,排除一切事故隱患,確保全全生產。

二、對老舊漁業船舶分類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要求

1、依據老舊漁業船舶船齡標準,對達到老舊漁業船舶船齡的漁業船舶,漁船檢驗機構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漁業船舶所有人,並做好備案工作。

2、對達到一般船齡的老舊漁業船舶,檢驗合格的,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12個月。

3、對達到限制使用船齡的老舊漁業船舶,若繼續從事漁業生產,須由船舶所有人在漁業船舶達到限制使用船齡前3個月向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換證檢驗,檢驗合格的,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

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對船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簽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對連續2次檢驗不合格的船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不再受理船舶所有人的檢驗申請,並做好備案工作。

4、按照傳統船型建造的無上層建築或甲板室結構的小型機動、非機動木質、鋼製漁業船舶,船舶所有人可以不提交船舶設計圖紙。年度檢驗、換證檢驗時,驗船師可以審查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狀況聲明書。

5、各檢驗機構要加強對老舊漁業船舶的證書管理。簽發機關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漁業船舶合法從事漁業生產。對達到老舊漁業船舶船齡的漁業船舶,其《漁業船舶登記證書》以及《漁業捕撈許可證》可繼續使用至有效期屆滿,重新換髮時證書有效期限不得超過《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有效期限。

6、各檢驗機構要加大對老舊漁業船舶的檢查、監督力度,對達到限制使用船齡且未按時檢驗或經換證檢驗認定不能滿足安全技術要求,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的老舊漁業船舶,堅決禁止其繼續從事漁業生產活動。

7、本辦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農牧業廳2008年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12米以下老舊漁業船舶管理辦法》(內農牧漁發〔200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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