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評審機構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的工作計畫組織評審,評審工作不向企業收費。對獲獎企業,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給予50萬元的獎勵,授予質量獎獎牌(獎盃)和證書,公布獲獎企業名單,並給予表彰,在全區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引導廣大企業向先進質量管理企業學習,推進質量水平的整體提高。評獎辦法
質量獎評審機構為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獎審定辦公室)。質量獎審定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質監局。為保證不同行業企業評審的一致性,制定了統一通用的質量獎評分標準。必要時,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分類分別制定評分標準實施指南。質量獎評分標準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基礎制定,並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成果及時修訂和更新,修訂間隔為3年。質量獎評分標準重點要求企業從戰略策劃、市場調研、產品開發設計、資源管理、過程管理,直至售後服務進行全過程控制,注重企業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和持續改進能力,以及外部環境變化時企業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潛能。每屆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可按當年評審標準重新申報。在有效期內,獲獎企業可以在企業的宣傳廣告、產品外包裝上展示質量獎獎牌標誌,並註明獲獎時間。有效期滿後,仍符合基本條件的,可自願提出申請,重新申報。
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有效期滿重新申報企業的申報材料、歷年報告、監督檢查情況等證實性材料,按規定的評審程式和當年的評審標準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企業按評審程式實施現場評審及用戶評價。對在3年內質量水平顯著提高,並始終保持國內、行業先進、用戶滿意的企業,經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上報自治區政府給予再次授獎。對未通過或未重新提出申報的企業,到期自行取消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榮譽稱號。
獲獎企業一旦發生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事故,國家、行業、地區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不合格,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股東、社會等相關方的重大投訴,質量水平明顯下降等情況時,應在1個月內書面報告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經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核查後,報經審定委員會根據其嚴重程度對獲獎企業分別給予批評、警告、通報批評,直至撤消質量獎榮譽稱號,並予以公告。對有意延誤報告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出,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