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對國內旅遊的管理,保護經營國內旅遊業務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經營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業務主要是第三類旅行社和兼營國內旅遊業務的一、二類旅行社。

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經營國內旅遊業務

旅行社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旅遊局

發布日期:1994年05月24日

生效日期:1994年05月24日

第二條 申請開辦第三類旅行社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理人員應熟悉旅遊業務,有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務要求的組織能力;

2.配備5人以上的導遊人員和2人以上的專職財會人員;

3.有正式的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或營業場所,有固定的聯繫電話;

4.有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5.願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手續費。

第三條 申請開辦第三類旅行社需報送

下列材料:

1.符合規定的旅行社章程;

2.申請成立旅行社(旅遊公司)的報告;

3.填寫《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登記表》;

4.旅行社(旅遊公司)正副經理的履歷表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聘任書;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

第四條 申請開辦第三類旅行社

(旅遊公司)的申報程式:

1.盟市所屬單位申請開辦第三類旅行社,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由盟市旅遊局審查批准,報自治區旅遊局備案並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持此證及有關的批准檔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手續。自治區直屬單位直接向自治區旅遊局申報。

2.區外單位在我區申辦三類旅行社,需提供該單位所在地註冊的有關手續。外地旅行社在我區獨資或合資申辦三類旅行社還應提供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外地在我區申辦三類旅行社需有區內固定資產一百萬元以上的經濟實體單位進行擔保。

3.第三類旅行社必須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

第五條 凡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治區旅遊局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收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會同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1.自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不開展旅遊業務者;

2.正式在編導遊人員不足5人(不包括兼職導遊);

3.旅行社內部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2人以上的專職財會人員者;

4.連續三年經營虧損者;

5.超許可權經營二類或一類旅行社業務者;

6.不按時報送有關統計資料者;

7.不接受旅遊管理部門的培訓、審計、監督、檢查、管理者。

凡被撤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三類旅行社和其申辦部門,三年內不再發給《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要求代理二類社業務的三類旅行社

除執行上述條款外,還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或營業場所,應擁有直線電話機,傳真機等必要的辦公通訊設備;

2.有15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3.有為旅行者提供符合條件的食宿和交通等服務項目的組織能力;

4.有崗位資格證的經理人員,有不少於10人(其中有經考試合格的英、日等兩種以上外國語)的在編有證翻譯導遊人員;

5.為對旅客負責,願向自治區旅遊局交納5萬元人民幣保證金,用於承擔風險保證和質量保證;

6.按有關規定交納宣傳費。

凡批准代理二類社業務的三類旅行社,一年之內接待海外遊客或組織中國公民出境旅遊不足500人者,創匯不足40000美元和不按規定交納對外宣傳費者,第二年要取消其代理資格。

第七條 所有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

應嚴格遵守《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及《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法》,對違犯條例和施行辦法的,一經查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將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收入、罰款、停業整頓,對情節嚴重、屢犯不改者,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

旅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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