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辦法》已經2005年6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楊晶
2005年9月2日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鼓勵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創新,使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更好地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和獎勵,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獎,設一、二、三等獎。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活動每2年舉行一次。
第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工作。
評選委員會由不少於40人的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專家及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聯合會,負責評選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自治區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條 參加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的,其作者的工作單位應當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包括內蒙古自治區的各級各類駐外機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著、譯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書、音像製品、科普讀物、論文等成果應當屬於哲學社會科學範疇,並且是公開出版和發表(公開播發)的;
(二)與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須是內蒙古自治區的作者擔任第一主編或者第一作者;
(三)產生明顯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調研報告、諮詢報告、論證報告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
(一)已參加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評選的;
(二)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和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尚未結項的;
(三)存在著作權屬爭議的。
第九條 參加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的公民或者組織,分別按照下列程式申報:
(一)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聯合會直屬學會會員向所在學會申報;
(二)盟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向所在盟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申報;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申報者,直接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的具體程式,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獲得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著類成果應當在研究現實和歷史重大問題上有創意,對學科建設有新貢獻;
(二)教材類成果應當能夠反映當代最新科研成果,對科研教學具有重要套用價值;
(三)譯著類成果應當翻譯準確,對研究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對深化學術研究起到促進作用;
(四)工具書(包括研究資料)類成果應當資料可靠,知識性強,注釋準確,對學術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鑑、參考價值;
(五)古籍整理出版類成果應當忠於原作,歷史考證的研究富有創意,對當代社會科學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鑑、參考價值;
(六)科普類成果應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對傳播普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起到促進作用;
(七)地方志類成果應當資料可靠、記述準確,具有較高的史學價值;
(八)論文類成果應當立論獨特,觀點新穎,具有創造性,對解決現實生活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九)調研報告、論證報告、諮詢報告類成果材料詳實可靠,具有較高的創新性,對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起到明顯的作用。
第十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結果,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30天。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異議和投訴,並及時答覆投訴者。
第十二條 獲得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應當作為業績考核、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參加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的單位和個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評選委員會取消其評選資格;已經獲獎的,收回其獲獎證書和獎金。構成侵權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成員違反評選紀律的,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取消其評選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盟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獎勵,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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