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人社發[2012]108號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地方稅務局,中央、自治區駐呼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自治區發展和諧勞動關係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廳發[2010]57號)及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辦發[2010]95號)要求,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係處反饋。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契約管理,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建立勞動用工基本信息,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內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也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第三條勞動用工備案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勞動用工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勞動契約管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備案。
第四條旗縣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用工備案管理的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所屬的經辦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平台辦理用工備案。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到工商、民政登記註冊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
勞動用工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二)用人單位的用工狀況;
(三)勞動契約管理情況;
(四)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五)勞動者的個人信息;
(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情況;
(七)勞動者工資支付情況;
(八)用人單位薪酬信息;
(九)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條勞動用工備案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盟市、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負責監督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用工備案工作。跨區域用工的也可委託用工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勞務派遣單位派出的員工需在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同時備案。
第七條各級工商、民政部門應當將註冊登記單位的基本信息提供給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註銷、變更的單位及時告知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及各盟市、旗縣代碼辦證視窗要及時發放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組織機構代碼電子副本,作為登錄勞動用工備案系統的帳號,如有變更及時告知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各級地稅部門在征繳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時,應以勞動用工備案為基本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動向同級地稅部門提供備案信息。
第八條用工備案分為初次備案、變更備案和註銷備案。
(一)初次備案:已設立的用人單位於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儘快辦理初次備案。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次備案。
(二)變更備案:用人單位新招用勞動者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的,應自簽訂勞動契約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續訂、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應當自勞動契約變更、續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用人單位合併、分立或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的,從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
(三)註銷備案: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撤銷、吊銷營業執照等,應在註銷後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註銷手續。
第九條用人單位辦理用工備案的操作程式:
(一)具備上網際網路條件的用人單位通過網際網路登錄勞動用工備案系統自助備案。具體流程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勞動用工備案管理操作程式》進行。
(二)不具備網上備案條件的用人單位攜帶備案相關材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社區勞動保障平台錄入備案。
第十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把勞動用工備案作為辦理其它勞動保障業務的前置程式,通過勞動用工備案確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社會保險費征繳、退休審批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辦理。
第十一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關係科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將勞動用工備案列入執法檢查內容,與勞動監察年檢同步進行;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征繳和支付、勞動信息服務等業務要加強協調聯動,共同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避免重複登記。
第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並充分利用服務大廳或服務視窗為用工單位提供便捷優質服務,對用人單位在用工備案時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改正。
第十三條旗縣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用工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查閱與勞動用工相關的材料,用人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真實的用工備案信息,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用工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勞動用工備案信息實行安全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保密勞動用工備案數據。相關工作人員要做好用人單位和勞動用工備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凡有泄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用工備案信息的,按國家信息保密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