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於2011年9月13日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以財建〔2011〕760號印發。該《辦法》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通知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1〕7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
為支持各地開展內河航道應急搶通工作,中央財政設立了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為加強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一般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於內河航道應急搶通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河航道包括:
(一)《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中的內河高等級航道(不含長江幹線);
(二)國境國際河流航道;
(三)其他重要航道。
第四條 資金補助範圍:
(一)航道、整治建築物、過船設施、航標等因洪水、枯水或流冰損毀所發生的應急搶修保通費用;
(二)地震、滑坡等自然災害應急搶修保通所發生的費用;
(三)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因國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發生的應急搶通費用;
(四)突發事件等其它原因應急搶修、保通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應急補助資金採取事後補助的方式,按照原則上不超過內河航道應急搶通工作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的50%給予補助。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於每年8月31日前聯合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提出應急補助資金申請,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格式附後):
(一)上一年度應急搶通工作總結及資金使用情況;
(二)本年度應急搶通工作情況及相應的文字、圖像資料。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申報材料,負責整理、匯總全國內河航道應急搶通完成情況,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並提出本年度應急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建議。
第八條 財政部對交通運輸部提出的應急補助資金年度補助分配方案建議進行審核後,於每年9月30日前將資金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資金得到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具體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當地應急補助資金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對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截留、挪用等行為應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全國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文本格式要求(略)
全國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申請報告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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