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11號
(內江師範學院)
內江師範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內江師範學院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內江師範學院章程
序 言
內江師範學院是2000年3月經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由始建於1956年的內江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和始建於1958年的內江教育學院(含於1998年先期併入的內江藝體師範學校)合併組建的省屬本科高校。學校秉承“以人為本”理念,弘揚優良辦學傳統,堅持質量立校、和諧興校、人才強校、特色名校;堅持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不斷完善“以發展為中心,教學做統一” 為特色的育人模式,大力推進開放辦學、創新發展;堅持學校發展與地方發展互動、學科專業建設與地方需求對接、教師教育與基礎教育融合,建設特色鮮明的地方性套用型高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實現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內江師範學院,簡稱:內江師院;
學校英文名稱:NEIJIANG TEACHERS COLLEGE,英文縮寫:NJTC;
第三條 學校住所:四川省內江市東桐路705號。
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弘揚傳統,與時俱進,致力於高等教育事業,辦人民滿意的大學。
第六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國家和地方經濟文化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與知識貢獻。
第七條 學校人才培養目標是堅持立德樹人,通過教育教學活動,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具有社會責任感和創新實踐能力的各類專業套用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適當發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學生教育。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和高等職業技術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學分制、彈性學制和學位制,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九條 學校開展基礎科學研究和套用技術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條 學校發揮人文優勢,積極弘揚民族精神,培養科學精神,傳播大學精神,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育質量監控體系、科研質量保障體系、教師發展評價體系、學科建設動態監控體系,推進績效考核和目標管理,全面提高辦學質量。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二條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章程自主辦學,任免學校領導人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學校按照章程辦學;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制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社會需求、國家政策規定及學校辦學實際情況,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根據所設定學科和專業的條件許可、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辦學規模招收學生、學員,自主制定各學科、專業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四)根據社會需求、學校條件,依法自主確定辦學定位和育人模式,組織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計畫,實施學生學籍和日常管理;
(五)學校實行開放式辦學,依法與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開展國內外教育教學和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積極推進協同創新;
(六)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解聘、獎勵或處分教職工;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自有的設施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
(八)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執行舉辦者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依照國家和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收入;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六)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和評價;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組織機構與決策機制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內江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不斷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一)法律、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內江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紀委委員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會相同。
學校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學校黨委組織協調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推進校園廉政文化建設,指導校內各部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組織開展對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履行“一崗雙責”和廉潔自律相關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受理、調查和處理對校內黨組織、黨員在違反黨紀方面的檢舉、反映等;受理校內黨組織、黨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四)其他需要學校紀委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開展行政管理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組織、職能部門實施落實的工作機制。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監察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監察職權;設立審計部門具體負責學校的審計監督工作。學校構建制度完善、權責明晰、系統全面、精準有力的監督體系,保障決策依法規範,執行高效到位。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適應學校發展需要的教授治學工作機制。
(一)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二)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組建,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主持下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聘任。
(三)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其他學術組織。
校長對各學術組織的決議有提請複議權。各學術組織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其基本職責是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工會的財務和資產依照社會團體獨立法人資格管理。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實行任期制,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的任期、職責許可權、組織組成與教代會代表產生規則、議事程式等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執行。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內江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
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其職責許可權、組織組成與負責人產生規則、議事程式等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內江師範學院學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
學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其職責許可權、組織組成與負責人產生規則、議事程式等按照全國學聯章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二級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
二級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按照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則,逐步擴大二級學院管理自主權。
第三十一條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形式,按照其議事規則實施決策。二級學院實行院務公開。
第三十二條 二級學院黨總支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學校有關規定和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履行職責,支持院長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二級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主持二級學院行政工作,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和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等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群職能部門、教輔服務部門等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三十五條 設立在學校的研究所(中心)、重點實驗室、普及基地等科研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管理及學術機構。
第三十六條 二級學院、黨政群職能部門、教輔科研單位領導幹部,按幹部管理檔案有關規定,實行任期制和定期輪崗交流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依法、科學、民主、規範的決策制度及決策程式。學校黨委全委會、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必須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過集體討論,根據全委會、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的議事規則作出決定,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事關改革、發展、建設、穩定的重大問題包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對幹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校長、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
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式進行複議。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執行決策的督查制度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程式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實行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章程,在規範原則與程式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辦學秩序,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決策機構、管理部門、教職工和學生必須共同遵守。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學校對教職工依照《勞動法》《勞動契約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相關勞動人事政策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人員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
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定。
第四十六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不斷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勤奮工作,愛崗敬業,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培育優秀人才;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以學校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章 學生與學員
第五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五十八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繼續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及其他非學歷教育,沒有普通全日制學籍資格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和學員權利保障機構,依法保障學生和學員行使申訴權。學生和學員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申訴。
第六章 校 友
第六十條 下列人員是內江師範學院校友:
(一)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繼續教育或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學校授予榮譽稱號的社會人士;
(四)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第六十一條 學校支持校友依法自願組成校友會。
學校校友會依法註冊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六十二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
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七章 資產、財務與後勤
第六十三條 學校的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舉辦者劃撥的土地、學校徵用或租賃的土地。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校友及社會捐贈等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依法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對獲得的捐贈和籌措的資金及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捐贈者或資助者的意願使用,納入學校財務和資產統一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智慧財產權的制度。加強對校名、校譽、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法合理利用。
第七十條 學校加強圖書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為學校改革與發展提供信息與技術支撐。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體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公共衛生工作機制,做好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校徽:外環內容為學校中英文對照規範名稱,核心由篆書的“內”字變形而成一個倒扣的鈴,體現學校的地方性和教師教育淵源。鈴中的“人”字,喻示“以人為本”理念。鈴下的數字表明學校創辦於1956年。
第七十四條 校旗:旗面為白色長方形,旗面正中綴學校標準中英文校名和校徽,校名文字顏色為藍色。
第七十五條 校園文化
學校精神:團結奮進、負重自強
校 訓:明德、博學、篤行、創新
校 風:民主和諧、務實創新
教 風:科學嚴謹、誨人不倦
學 風:勤奮求索、精益求精
第七十六條 校歌為《桃李正芬芳》。
第七十七條 校慶日為10月27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網址是……。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後,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向社會和校內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辦公會)提議,或者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者教代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七十九條的程式和要求審議、審定。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實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據。全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和學員,都必須以本章程為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的根本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凡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學校章程與法律、法規和規章衝突時,應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
第八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學生或者學校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對於學校違反章程的行為,可以向章程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訴,或者向舉辦者提出異議和申訴,直至依法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