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港澳獨資醫院

2012年4月1日,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範圍,由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擴大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 設立獨資醫院的具體辦法按照《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2010年12月,衛生部、商務部共同發布《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和重慶市設立獨資醫院。

基本信息

2012年4月1日,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範圍,由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擴大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
大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地域範圍的決定是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八》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八》作出的。設立獨資醫院的具體辦法按照《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2010年12月,衛生部、商務部共同發布《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和重慶市設立獨資醫院。
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在內地設立港澳獨資醫院,可自主選擇經營性質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設立的港澳獨資醫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獨立的法人;三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二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符合二級以上醫院基本標準。在老、少、邊、窮地區設定的港澳獨資醫院,投資總額要求可以適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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