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獎章

光華獎章,頒發給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或平時著有功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又,非軍人或外籍人員,盡力于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具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可頒給之。1937年9月7日,由國民政府公布經修訂的《陸軍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當年十月十六日起施行。

頒贈對象

1937年9月7日,國民政府公布經修訂的《陸軍海空軍獎勵條例》,增加了光華獎章,並規定當年十月十六日起施行。

光華獎章,頒發給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或平時著有功績,或學術技能特有專長。又,非軍人或外籍人員,盡力于軍事著有勞績,或捐助軍用器具物品,及其發明或改良有益於軍用者,亦可頒給之。

獎章等級

光華獎章分甲、乙兩種,每種又分一、二兩等,為襟授,有表。甲種獎章頒發給校官及以上之軍官,乙種頒發給尉官及以下之官兵,初次頒發二等,再次頒一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

頒贈條件

按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能夠頒發光華獎章的條件如下:第2條.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跡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

一.忠勇奮發適時達成作戰任務者。

二.能主動攻擊或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

三.冒敵炮火,支援或督導作戰,因激勵士氣,而造成戰鬥勝利者。

四.掩護或支援作戰,圓滿達成任務獲致勝利者。

五.友軍陷於危急,主動支援救助而卓著功績者。

六.參贊戎機,殫精竭慮,因而獲致重大之戰果者。

七.執行各項作戰支援勤務,功績特著者。

八.深入敵後作戰或工作,能適時達成任務,並著有功績者。

九.應付非常或重大事變,或破獻重大叛亂非法案件,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一○.其他特殊事跡足資模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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