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元君廟遺址位於華縣柳枝鎮東南,是仰韶文化半坡類型墓地。墓地內共有57座墓葬,其中 的45座,分屬於東西兩個並存的墓區。每個墓區內的墓葬又分3期,按其早晚由東向西分列成3個縱行, 同期的墓葬則是從北到南依次入葬的。三期墓葬均屬於仰韶文化半坡類型。 1958年至1959年黃河水庫考古工作隊 陝西分隊華縣隊發掘,全面揭露了這一基本上保存完整的半坡類型墓地。 兩墓區各期墓葬中,除“空墓”7座外;28座墓葬是同時葬入的多人合葬墓,16座是單人墓。合 葬墓中的死者,占墓地死者總數的92%。一墓中少則2人,多者可達25人,一般都在4人以上。合葬墓 大多數為二次葬(遷葬),其次是兼有一次葬和二次葬,也有個別的為一次葬。單人葬則一、二次葬的 都有。人骨均為仰身直肢,或被整齊地成堆放置在一起,頭皆向西。除個別墓葬用卵石壘砌“槨室”, 或用紅燒草泥土塊鋪砌墓底外,都是無葬具的土坑豎穴墓。墓穴的大小,一般依葬人多少而有區別。 葬一人和合葬人數較少的墓葬,呈長方形,合葬人數較多的一般為方形。較小的墓穴,如M428,東西 長184、 南北寬90厘米;較大的墓如M453,東西長310、南北寬295厘米。墓穴深淺也不一樣,深者如 M439,約70厘米,淺者如M419,僅15厘米。 28座合葬墓,占墓葬總數的54.9 %,占全部葬人墓葬(除“空墓”外)總數的63.3%。它比單人墓 多出近一倍,可見,合葬是當時最盛行的一種葬制。
史書對元君廟遺址的論述
陝西華縣元君廟遺址②,尚保存一片基本完整的仰韶文化時期的墓地,為探索母系氏族社會制度提供了系統的資料。元君廟墓地共發現墓葬 57 座,其中 45 座墓葬可分為 6 排。墓區的整體布局有一定規律。
死者均無葬具。葬坑皆為豎穴墓。隨葬物品僅是最簡單的勞動工具和生活用品。各墓多隨葬陶質炊器、盛器及水器,用骨、蚌料製作的裝飾品,勞動工具的數量及品種都不多。有的墓即使隨葬陶器較多,也往往仍伴有勞動工具,說明墓主人並未脫離生產活動。可見死者生前所處的經濟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屍體或遺骨均按仰身直肢放置,頭向西,隨葬品皆擺放於墓穴東部。埋葬方式的一致,反映死者生前的共同信仰和傳統習俗。
元君廟墓地的年代和所屬文化範疇大體一致,墓區分為甲、乙兩部分,合葬墓多見,上述事實清楚反映當時存在部落、氏族和親族的社會結構。元君廟甲、乙墓區同時期的死者被葬在各自的墓區。葬在甲、乙墓區的死者生前分別屬於由不同血緣紐帶維繫的氏族。通常,凡是存在氏族的地方必定會有部落。元君廟的兩個氏族應屬互婚關係,進而聯合成部落,自在情理之中。兩個氏族的墓地毗鄰,二者亦當屬近親範疇,很可能是自同一母親氏族內分離出的兩個女兒氏族。
元君廟墓地中,有 28 座合葬墓。在 18 座長輩帶著晚輩的合葬墓中,3座墓是成年婦女與小孩的合葬墓,15 座是異性成年與小孩的合葬墓。大多數合葬墓內的成年人中,既有女性,也有男性。由此可以推斷,元君廟氏族存在著小于氏族的親族單位。以合葬墓為代表的小于氏族的親族,由不同輩份的成員組成,有的甚至還可以確指至少包含三代人。
親族成員之間的關係較氏族成員之間的關係更為密切。所以,他們不僅葬於氏族的墓區,還合葬於同一墓穴。
已經確定的 18 座長輩連帶晚輩的不同輩份成員的合葬墓,占元君廟部落墓地查明性別、年齡的 25 座合葬墓的 72%,也相當於全部 28 座合葬墓的64.3%。由此可見,不同輩份成員合葬墓是元君廟部落的通行葬制。可知親族已成為氏族內普遍存在的基層組織單位。
元君廟墓地的同性成年人和小孩合葬墓,以及包括異性成年不同輩份的合葬墓,清楚反映親族的世系是按女方計算的。
墓 420,是母親和她的兩個女孩的合葬墓。兩女孩分別隨葬骨笄、骨珠和蚌飾。母親死在兩女兒之後,入葬之時,特地將女兒骨殖遷出,使母女 3人合穴。這座合葬墓明確顯示,子女隨從母親。生前如此,死後也是如此。墓 457,合葬 3 人。一個 30—35 歲成年女性為一次葬,一個 15—17 歲年輕女子及另一個 30—35 歲成年女性皆為二次葬。一次葬的成年女性隨葬 4件缽和弦紋罐、繩紋罐、小口尖底瓶各 1 件。二次葬的成年女性隨葬 3 件缽和 1 件碗,還有骨笄、骨珠、骨針、蚌刀各 1 件。年輕女子的隨葬品最少,只有 1 件缽。這是兩個女性長輩和她們的同性晚輩合葬墓。兩個女性長輩的身份均高於年輕女子。據對元君廟 194 個體的人骨鑑定,20—40 歲之間死亡的人最多,計 106 人,占統計總數的 54.6%強。只有 25 人能活到 40—50 歲,僅占總數的 12.8%。當時沒有一個人能活到 60 歲。老年人見多識廣,深知本族的習俗和傳統,又具有豐富的生活經驗和生產知識,對親族的貢獻很大,非諸多早逝者可比,自然在親族中占有較高地位。
墓穴結構的差異,隨葬品的多寡,也反映婦女和老年男子社會地位高於一般男子。
元君廟墓葬,皆為土坑豎穴墓,結構一般比較簡單。但墓 457,具有二層台。墓內埋葬兩個成年婦女和一個年輕女子。
墓 429,是一座用紅燒土塊鋪砌墓底的土坑豎穴墓。內葬兩個少女,其中一人前額塗有大片紅色顏料,其耳旁頭頂處發現骨珠 785 顆。
墓 458,也是一座帶二層台的土坑豎穴墓。二層台上鋪砌石塊,環繞墓主人,形若石槨。內葬一位 50 歲左右男性老人。
這 3 座結構特殊的墓葬,墓主人為女性,或男性老人,當不是偶然的現象,它反映婦女和老年男性的社會地位較高。
元君廟墓地埋葬的婦女擁有的隨葬品普遍多於男性。女性單人墓及母子合葬墓共 10 座,隨葬 3 件陶器的墓僅一座,只占總數的 1/10;隨葬 6 件或更多陶器的墓有 9 座,所占比例高達 9/10。男性單人墓及合葬墓 10 座,隨葬 6 件陶器以上的墓只有 4 座,占總數的 4/10;隨葬 6 件以下陶器的墓 6 座,占總數的 6/10。在女性單人墓及母子合葬墓中,有兩座墓的隨葬品在 12 件以上,墓 420 更多,達 21 件。而男性單人葬及合葬墓中,卻沒有一座墓隨葬陶器超過 12 件。而且還有兩座墓的隨葬陶器不足 3 件。顯而易見,這是女性社會地位一般高於男性的反映。
墓 458,墓主人是一位年齡 50 歲左右的男性老人,隨葬陶器 6 件。墓 449,兩位墓主人也是 50 歲左右的男性老者,隨葬陶器 6 件。男性單人墓和男性合葬墓隨葬陶器一般較少,個別隨葬陶器較多的墓葬,墓主人又是老年男性,恰好反映男性老人居尊的地位。
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也說明婦女的地位較高。佩飾骨笄、骨珠是成年女性的裝束。但是,墓 405 內,一個 10 歲左右的女孩,隨葬骨笄、骨珠及蚌刀;墓 429 內,一個 10 歲左右的女孩隨葬骨珠,並與另一女孩享受鋪砌紅燒土墓底的成人待遇;墓 420 的兩個女孩也都在 10 歲左右,亦隨葬骨笄、骨珠和蚌飾。半坡遺址,墓 152 的女孩隨葬品非常豐富,計陶器 6 件,包括 3件缽,2 件罐和 1 件小口尖底瓶;石珠 69 顆,石球 3 個和 1 件玉石耳墜。缽內有粟粒遺痕。不僅如此,墓內還設定木板製作的葬具。陝西寶雞北首嶺仰韶文化墓地①也有為女孩隨葬骨珠的實例。但是元君廟、半坡和北首嶺三處,均未見男孩按成人待遇隨葬的例證。可見,女孩受到成人待遇並非偶然,它清楚反映,在母系氏族社會時期,存在著重女輕男的習俗。永寧納西族女子不出嫁,因為她們是傳宗續代的根種,還能經常招引外氏族男子為自己的氏族勞動。這當是母系氏族社會重女輕男的深刻的社會根源。考古發掘所獲的確鑿資料使這一觀點得到充分印證。
元君廟兩個氏族墓地共存於整個部落墓地之中,埋葬習俗也大體相同,這表明兩個氏族的信仰、文化、生活方式都是相同的,氏族聯盟——部落的結合也是十分牢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