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存款過戶或支付的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對儲蓄存款過戶或支付作了明確的規定:
1.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當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2.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法院的法律文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銀行不受理糾紛的解決。
儲蓄存款過戶或支付的條件
儲蓄存款過戶或支付應有以下法律條件:
1.儲蓄存款人確已死亡,其銀行存款是其遺產的一部分,這是產生儲蓄存款過戶或支付的最根本的條件。如果儲蓄存款人沒有死亡,或雖已死亡但其儲蓄存款不屬於遺產繼承範圍,則不能辦理過戶或支付。
2.儲蓄存款人死亡時,存在合法的繼承人或遺產取得人。合法繼承人在繼承遺產中的存款時,如需過戶,應按法定過戶手續辦理。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的證明,全民所有制職工的存款,上繳財政入庫收歸國有;集體單位的職工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這些存款都不計利息。
3.繼承人應向當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以證實其身份與合法繼承權。
儲蓄存款過戶或支付應履行的法定手續
儲蓄存款過戶或支付的法定手續,指銀行以一定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將死亡公民在銀行的存款轉移給新的權利所有人的程式和辦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儲蓄存款過戶或支付應履行以下法定手續:
1.銀行應審查繼承人或要求轉移遺產人是否具備合法的繼承身份或取得遺產的資格。沒有公證處或法院的證明,繼承權就難以實現。
2.銀行應審查繼承權是否存在爭議,如有爭議,銀行必須暫停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由當事人訴請法院裁判。銀行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
3.銀行應審查過戶或支付的存款是否存在爭議。如該項存款有無被凍結、扣劃等其他法律措施存在,如果存款已被凍結或扣劃,銀行則不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4.銀行在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時,應按法律規定,支付利息。對收歸國有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不得計算利息。
對外籍儲戶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應注意的問題
外籍儲戶死亡之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比國內儲戶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有特殊的法律規定,外籍儲戶死亡後,對其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在我國定居的華僑(包括無國籍者)在我國銀行的儲蓄存款,如原存款人死亡,合法繼承人要求過戶或支付原存款人在我國銀行的儲蓄存款時,其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相同。
2.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死亡後,合法繼承人要求過戶或支取原存款人在我國銀行的儲蓄存款時,應按照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3.在外國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儲蓄存款和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的,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它可證明存款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4.合法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在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5.合法繼承人所在國如是禁匯國家,可由當地僑團或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6.合法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同我國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