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第一,通過調整投資品與非投資品的比價,進行投資總量的調控。如果普遍降低投資品價格,在其它商品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則會刺激投資,使投資總量擴大;反之,則縮小;如果投資品價格不變,普遍提高其它商品的價格,也會煽起投資者的投資欲望,使整個社會爭相投資;如果投資品價格與其它商品價格呈反向變動,或同向但不同步變動時,其對投資總量的影響可類推。
第二,通過調整某些商品的價格,進行投資結構的調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投資者從事投資活動的指示器,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左右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因此自覺運用價值規律,使某些商品的價格和價值相背離,必然會吸引或壓抑企業對其的投資熱情,達到調控投資結構的目的。
性質
馬克思曾指出:“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價格是商品價值量的指數”。但是價格是可以同價值相背離的。因為“雖然當作一個商品的價值量的指數的價格,是這個商品同貨幣交換比例的指數,但是一個商品同貨幣交換比例的指數,並不因此就是這個商品的價值量的指數”(馬克思,1867)。作為商品同貨幣交換比例關係指數的價格,是可以因各種因素的影響,高於或低於商品內在的固有價值量的。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價格一般是靠市場自發形成的。這是因為產權歸私人所有,社會分裂為無數獨立的生產者與經營者,因而價格作為商品轉讓的條件,只可能由各個當事人在市場上經過相互比較商品的價值或者它們的生產價格來形成,不可能由某箇中心來統一制定。在這樣的前提下,供求關係和因勞動生產率變化而引起的價值變化,就會直接在價格的漲落上得到反映(于光遠,2002)。
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像我國),價格的形成並不完全是由市場決定的。這主要因為重要的資源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國家往往從社會利益出發,對經濟進行調控,因而出現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這時的價格手段就不再純粹是市場調節的手段,而成為政府調控經濟的手段之一。政府調節價格的優勢在於從長遠利益出發,克服因供求關係的變化所導致的價格大幅度漲跌,從而穩定市場價格。然而,政府調節價格存在著天然的不足:一是政府調節價格具有置後性,政府總是在一段時間之後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對價格作一調整,這樣就不能及時地反映市場供求關係,尤其是當資源緊俏、稀缺時,價格不能隨機上漲,價值規律的作用受到抑制。二是政府調節價格限制了市場的價格競爭,極易形成壟斷,使資源的先占者可以利用政府定價獲得超額利潤,因而形成不公平競爭。在發展循環經濟過程中,能否運用好價格手段,關鍵在於能否做到以下兩點:一是能否對於緊俏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政府定價與政府指導價;二是能否對某些重要資源的價格放鬆政府管制,引入競爭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能力,使資源產品價格反映國內外市場供求關係、市場消費結構變化以及企業生產經營成本變動情況。
實現的目標
企業通過價格手段,可以實現的目標有七個:
一、向競爭對手發動主動出擊,迫使他們放棄銷售同種產品的念頭。在執行這種策略時,企業可以向市場投放大量十分廉價的產品,迫使競爭對手不得不把價格降到同一水平,或者迫使他們放棄經營這種產品。
二、競爭對手企圖以壓低價格的策略或靠享有盛譽的產品推行高價政策來征服市場。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已失去了主動權,會處在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必須使自己的措施能適應競爭者的做法。
三、同某些中間商建立關係,在支付和價格方面,如各種各樣的折扣、贏利、專賣權等方面,給它們以優惠的條件。
四、用高價政策來“抬高產品的身份”。這種做法可以使公司和產品在公眾的心目中,塑造一個“質量高”、“信譽好”的形象。
五、通過壓價的辦法打入市場。給產品規定一個偏低的價格來吸引儘可能多的顧客,企業以薄利多銷的辦法來賺取一定的利潤。
六、或者接連採用以上兩種辦法,先抬高產品的身份,然後又壓價來打入市場,在爭取到一部分顧客後,可以開始“略微降低”產品的價格。
七、鼓勵使用者增加消費。這方面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能源、電信部門的消費,企業可以根據使用時間,訂出夜間收費標準和高峰期收費標準,或根據不同的使用情況,從簡到繁地訂出不同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