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罪

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罪,是指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傭,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概念
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罪是指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傭,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成
1、罪體
行為 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行為是僱傭逃離部隊的軍人。這裡的僱傭是指有償地讓逃離部隊的軍人提供勞務。
客體 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罪的客體是逃離部隊的軍人。
2、罪責
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即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傭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戰時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的;僱傭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軍人的;僱傭多名逃離部隊軍人的;長期或者多次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的;因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經教育後拒不改正的;因僱傭逃離部隊軍人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僱傭逃離部隊軍人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等。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37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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