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移

債權轉移,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債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一般必須由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達成協定。從達成協定時起生效。但內繼承或行政命令產生的債權轉移不需雙方的協定。通常需經債務人同意,雖然債務人都是履行義務,但向誰履行有時對債務人具有利害關係。債權轉移後必須及時通知債務人,以便他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否則,債務人已向原債權人履行了義務,原債權人也接受了履行,則債即歸消界。債權轉移生效後,新債權人即取得債權人的一切權利,不僅包括原債規定的權利,而且也包括原債的從屬權利,如擔保、違約金請求權等。債權轉移後,原債權人就債權的真實、合法、有效向新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原債權不真實合法,新債權人有權向原債權人追償,並要求賠償損失。但原債權人對債務人能否履行義務一般不承擔責任。一般債權均可轉讓,但某些與人身密切相聯的債權不能轉讓。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債權轉讓必須以不破壞國家的計畫為前提。

主要形式

一是債務國用折扣的方式將債務兌換成本國的債券或商品

二是把債務轉換成由債權人持有的債務國的企業股本,即債務資本化。

基本模式

第一步,一個債權銀行將其擁有的債務國的未償還的債務以票據的形式在二級債務市場上折價出售。

第二步,投資者,通常是有實力的跨國公司或金融機構以貼現的價格買下這筆債務,然後,這些債務按現行的市場匯率,由債務國的中央銀行用該國貨幣以帳面價值或低於帳面價值進行兌現。

第三步,投資者用債務國貨幣再購入債務國企業的股權。對投資者來說,可以獲取比在常規外匯市場交易中所得到的更為優惠的條件。

債務轉換機制的運行是以二級債務市場存在為前提的。在二級市場上,債務轉換的需求者是:

(1)擁有外匯的本國居民;

(2)外國投資者。

二者都有在債務國投資的願望,而二者對債務轉換的需求受到債務折扣的大小、有效匯率、該國經濟形勢等因素的影響。債務轉移的供給方是債權銀行,但並不是所有的債權銀行都願意廉價出售其債權,只有當債權銀行認為通過出售債權能夠加強它的金融地位和最終取得更好的借貸信用時,它才會出售債權。

優點

(1)可以消除債權銀行的帳面呆帳,取得流動資金,減少了損失;

(2)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債務國的償債負擔,

(3)在債權轉換時政府對本國投資者提供比官方優惠的匯率,可以遏止發展債務國的資本外流;

(4)可以恢復和提高債務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信譽。

缺點

(1)債務資本化因掉換外債而增加的貨幣供應量,有可能加劇債務國的通貨膨脹;

(2)以產抵債的作法,會增加債務國對外國的依賴,有可能出現國民經濟“非民族化”的現象。

國外債權轉移

債權轉移的作法在拉美債務國曾經受到很大的重視,不少國家不同程度地採用這種方法來解決債務危機。巴西是第一個實行的國家,此後智利、阿根廷、墨西哥等國紛紛效法。在進行債務資本化的過程中,各債務國的態度又是十分謹慎的。為維護國家的經濟主權和民族利益,智利、黑西哥等國規定了債務資本化的範圍,如墨西哥政府規定,外債轉換的資本不能投向石油、電力、採礦、核能等戰略性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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