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風險

債權風險是指債權實現所存在的現實危險及潛在的將來危險,債權不同於物權、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不能自主決定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目的,也不能支配和運用權利法去實現利益,而依賴於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債務人的資信狀況與履行義務的整體外部環境,都會給債權造成風險,這種風險即由債權本身性質決定,也受債權履行外部因素的作用。

債權風險的種類

(1)訴訟時效風險。如《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第136條規定,對延付或拒付租金,積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等進行索賠,時效均為1年等;

(2)債務人解體風險。如債務人已解散或被撤銷;

(3)債務人破產風險。如債務人因資不抵債而破產等;

(4)債務人員犯罪風險。如債務人因違反黨紀國法被繩之以法並處以沒收財產;

(5)社會性風險。指由於人們法律意識不強,有法不依,使債權人無法依法追償債權的風險等。由於這種風險的客觀存在,債權人必須力求進行事先防範,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發生。

債權風險存在的原因

一、債權風險的內在原因分析

債權的特性是債權風險的內在原因,債權的相對權、請求權等屬性,既使債權有別於物權、智慧財產權,同時也使債權的風險增加。

1.債權是相對權。這就決定了債權不具備絕對權的排它效力、追及效力,債權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特定的債務人,只能向特定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的履行義務的能力直接關係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資信狀況的變化,會給債權實現帶來風險。

2.債權是請求權。這就決定債權人的權利只是要求債務人為一定履行行為,債權人並不能直接去支配,處置債務人財產實現債權,同時債務人在負債期間,對其財產的處分並不受債權人的干涉,這就難一避免債務人轉移自己財產抽逃資產的行為對債權實現造成的風險。

3.債權是期限財產權。債權人享有債權與行使債權之間受債權期限的約束,只有債權到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才能主張債權,這就使債務人的履行能力,會因時間的延緩而發生變化,原來有履約能力的債務人,會因資金不足,資產減少而減弱履行能力,使到期債務無法充分履行,導致債權實現的風險出現。

4.債權具有平等性。相互存在的數個債權,不因設定的先後而有效力上的差異,此為債權的平等性,如債務人同時對數個債權人負有債務時,各債權人的債權都是平等的,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各債權人僅能按債權額度比例受償,必然使各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清償,徒增債權實現的風險。

二、債權風險的外在原因分析 .

債反映的是財產的流轉關係,特別是商品的交易關係,債權利益是在當事人之間給付、受償中得以實現的。這種財產的動態移轉能否順暢,還取決於交易的環境、當事人的資信、法律制約和道德氛圍等外部因素,因此這些也會增加債權實現的風險。

1.交易環境風險。

由簡單商品經濟到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社會經濟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種變化使商品的交易日益頻繁,交易的規模、範圍不斷擴展,呈現出貿易國際化、經濟一體化的前景,同時交易風險也急劇增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因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商品還不充盈,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仍占主導地位,交易行為還不普遍,交易多發生在相互了解、有一定信賴基礎的“熟人”之間,交易風險較小。而當今社會,生產力水平不斷提升,特別是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分工越來越細,商品的數量、種類日益豐富,商品經濟已成為各國經濟的主流,交易活動已成為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經濟行為,商品交易跨越地域、國界的限制,由“熟人”之間交易擴張到彼此不熟悉,無信賴基礎的“陌生人”之間,交易的風險增加。

(2)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商品交易的規模小,無論交易的數量、交易金額,還是交易的難度都無法與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相比,債履行的難度不大,債權實現的風險較小。而現在社會,商品交易的規模擴大,交易額、數量陡增,生產的社會化使商品的生產、流通領域間相互關係日益密切,交易行為往往需要得到相關方面通力配合,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都會使債的履行困難重重,故而債履行的難度增加,債權實現的風險增大。

(3)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商品交易方式多為現貨交易,同時履行,交易受繁瑣形式的約束,客觀上也減少了交易的風險。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當今社會,商品流通的方式更為簡單和便捷,票據交易、網上交易、期貨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各領風騷,同時履行的交易傳統也逐漸讓位於異時、異地履行。這些交易方式的形成確實加快了商品交易的速度和規模,但也給商品交易的當事人,特別是先義務方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風險。

2.信用環境風險。

債的履行,財產的移轉,利益的交換,依賴於債當事人能否恪守諾言,誠實守信。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失信行為,都會使債權人的期待利益落空,挫傷民事主體參與商品流通的積極性。當失信,違約行為蔓延成為交易中的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時,必然導致整個社會的信用缺失,危及市場經濟秩序和財產的正常流轉。市場經濟的基礎是信用,市場經濟乃信用經濟,因此,債權的實現,需要誠信。然而,交易利益的巨大誘惑,以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人本性驅使交易者不斷突破道德的底線,不惜以失信博取交易暴利,使得交易之中不誠信的行為屢屢發生,締約中圈套、陷阱,履約中的背信棄義、抗蒙拐騙,都使現實的交易充斥著信用風險。現代民法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極力推崇,對商人行為的道德要求,對傳統道德中重義守信的呼喚,無疑反射出人們在信用風險加重的現實困境中,期冀重振商業信用,維護交易安全,化解債權風險,促進經濟發展的良好願望。

3.法律環境風險。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主體的交易行為是通過法律的調整和規範的。法律以公平、正義的理念、精神調節民事主體的利益關係,維護交易的安全,同時藉助法律所具有的國家強制力保障民事主體在財產流轉中的利益實現,因此法律環境對交易活動,債權的實現有重大影響。健全完備的法律制度就會有效地防範債權風險,促進交易,而不合時宜、缺陷百出的法律制度,就會讓品質低劣、信用不良的當事人有可乘之機,給債權的實現帶來風險。然而,交易過程的複雜多變,交易方式的推陳出新,交易主體的意見自治必然會不斷出現現行法律尚未規定的交易空白,導致立法的相對滯後,使新興的交易行為出現“無法可依”的風險,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固守以律定案,而不能與時俱進創造性地適用法律的局限,更使得新興的交易行為風險因無法可循而得以延續。我國期貨交易、證券交易長期風險叢生,交易者熱情不高,與我國期貨立法,證券立法嚴重滯後,司法保護無法同步跟進有密切的關係。健全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債權人利益法律體系,形成良好的法律環境,就能從根本上防範和化解債權風險,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從而穩定社會秩序。

4.道德氛圍風險。

道德作為一種行為規範,是通過教育、引導、思想修養等自律人們的行為,其作用雖然沒有法律那樣直接有效,但其潛移默化對人們行為的約束較法律更為持久,更易被人們所接受。法律與道德相互作用,共同以“自律”和“他律”規範人們的行為,道德需要法律的手段強化和提升,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撐。

沒有道德內涵的法律,不會得到人們的推崇和尊重,離開道德支持的司法,就不會形成全社會普遍的守法意識。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遵守公德的氛圍,就能培養人們遵紀守法的觀念,就會形成誠實守信、互諒互讓、團結互助的社會風氣,從而在源頭上避免和杜絕交易中的不誠信行為,減少和化解交易風險。也可以運用道德的內省、自律作用,排除因道德不良、品行低劣出現的利用法律缺漏,規避法律,牟取利益的不道德行為。傳統道德中的一諾千金、誠實守信對當時社會法律尚不完善背景下的交易行為的維護,體現了道德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增強公民的公德意識不僅是提高國民素質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維護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

透析債權風險原因,了解債權風險、癥結,就是為了對症下藥,構築債權風險防範堤壩。一方面針對債權的內在風險原因,強化債權的物權擔保、債的保全等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針對債權風險的外在原因,最佳化交易環境,建立與交易相關的信用體系制度、法律制度,增強民事主體的道德水準,從而更好地保障債權,促進交易。

債權風險防範和救濟

風險防範與風險救濟,對債權人實現債權都具有保障作用,然而兩者卻有一定的區別。

首先,功能不同,風險防範的目的在於針對債權風險的成因,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或提前為防止風險設定權利和措施,從而預防風險,而風險救濟則是對已經出現的債權風險,通過私力自助行為或公力的司法保護,補救因債務人的違約、侵權等給債權人造成的利益損失。因此總體而言,風險防範是對未然風險的預防,而風險救濟是對已然風險的補救;

其次,風險預防的債權關係為交易中的契約之債權,保障的是交易安全和契約當事人契約中預期的利益,而風險救濟則是對因債務人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之債權的補償,其對象為法定之債,如無因管理、侵權、不當得利、以及締約過失、契約中的違約等損害之債。

再者,風險防範採取的是債的保全、債的擔保、以及債權人的抗辯權,其作用是防止、阻卻債務人資信的不良給債權利益實現帶來的困難,便於債權人約束、控制債務人故意減弱履約能力、履約能力弱的不誠信行為及其他對債權有害的行為。而債權的風險救濟則是藉助私力、公力,特別是公力的強制性,督促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並以債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後果,救濟因債務人的違法行為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不同性質的債關係,體現的債權功能是不同的。契約之債發揮著債權的交易功能,實現利益的交換;法定之債,則發揮著債權的補償功能,通過債關係的法定化,以實現對利益受損方的補救。可采債權風險防範的債關係主要為契約之債,即交易之債。其原因如下:

l、契約之債具有可預見性。

債權風險的防範,是以風險的可預知為前提的,契約之債為合意之債,是契約當事人依法自行約定的。契約當事人可事先選擇交易的對方,約定債權債務的內容,自然也可以根據彼此的資信、交易的內容、規模,預見債權風險,從而選擇風險防範的擔保方式,或在風險可能發生時,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排除債務人妨礙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行為。法定之債,非基於民事行為產生而是根據事實行為產生的,債何時發生,與何人產生債的關係,包括債的內容,與債的當事人的意願無關,自然無可預知債的風險,所以只能採取債權風險救濟。

2、契約之債事關交易安全。

債權風險防範其根本目的是保護交易,維護交易信用和安全,促進貿易和財產流轉,實行交易主體的互利,從而達到互信雙贏的目的。風險防範是為當事人契約約定的預期利益服務,擔保、保全的主要為契約約定的主債務。因此,對契約之債的風險防範,才能體現債權風險防範的法律價值。而法定之債是一種補償之債,無交易安全,其目的在於對違反義務方的制裁以及對受損方利益的補救,自然也無實際防範風險的必要,此外,由於風險的不可預知。也無風險防範的實際可能。

債權風險的防範方式是由債權風險的原因決定的,風險防範的方式是針對債權風險的原因設定的,由於債權為相對權、請求權所引起的風險,其防範方式就是考慮在債權之外引入絕對權,如物權擔保制度或突破債權“相對性”的局限,使債權擴展,如債的保全或擴大請求權行使的對象的保證擔保方式。因債權為期限性財產權引起的風險,為防止因利益不同步引起的不能對等履行的風險,即賦予雙務契約中債權人的抗辯權或者運用定金罰則約定的定金利益,約束債務人履行債務。

根據債權風險防範的方式不同,防範方式的運用不同,可將債權風險防範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債權風險的一般防範,普通適用於大多數契約之債的法定的防範方式,包括債的保全及雙務契約中的抗辯權、預期違約。另一類為債權風險的特別防範即債的擔保,它主要以當事人自行約定為主,適用於有約定擔保的債權或某些特定的契約之債(留置權)。

債權的本質為可期待的信用,即其首先確立讓渡商品與實現價值之間存在時間差距的合理,但同時又力圖保證這種差距可以消除。由於這種差距的存在,債權作為期限財產權,可能因債務人清償能力的弱化,而使到期債權無法受償,從而引發嚴重的信用危險。因此,債權防範的首要目的在於將債權轉變為物權或與物權具有相等價值的權利,這就意味著債權設定目的並不在於債務人約定給付之執行,而在於債務人約定給付使債權人獲以滿足。換言之,債權為期待利益,存在潛在或現存的無法實現的風險,如果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不能或遲延等情況,則債權的目的就不能實現,信用遭受破壞,為確保債權目的實現,需要一種化解風險,確保債權實現的制度,於此,債權防範制度應運而生。債權防範中的物權擔保、保證、定金等方式能夠實現將“債權轉變為物權或與物權具有相等價值的”的作用,此乃債權防範的本質,而其他債權保護方法只是對已發生的風險和信用危機的補救或修復,無預先化解風險、強化信用、取得債權人信賴、促進融資、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債權風險帶來的危害

1.債權風險的發生,會使債權人的利益嚴重受損。

對於債權人而言,債權並非是現實利益,而是一種期待利益,其實現則有賴於債務人履行其應給付的義務。債權實現的客觀社會效果,主要體現為人們信用觀念的加強和在此基礎上債務人對債務的自覺履行。如果債務人法律意識淡薄、不講道德不守信用,就會使債權人的期待利益落空,挫傷民事主體參與商品流通的積極性。債權債務關係鏈條就會受阻或中斷,債權就難以實現,其結果必然是債權人的利益嚴重受損。

2.債權風險的發生,將引發信用危機.

導致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債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流轉關係,主要是商品交換關係.債是市場經濟的心臟部分,債權實現出現風險引發的不僅是市場信用危機,而且會導致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因為,現代經濟已由自然經濟發展到信用經濟,而信用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是借債與還債的統一,其中一根鏈條被切斷,商業信用、銀行信用、消費信用乃至國家信用都可能隨之切斷。市場經濟的特徵之一是經濟關係的契約化.它要求用法律來規定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行動規則,使信用得以確立,從而保障商品交換的實現。債權難以實現,資源就不能被充分、有效地利用,也就無法進行擴大再生產,生產規模也難以擴大。如果市場主體屢屢給他人造成損害,破壞信用這根連結交易的紐帶,頻頻擾亂市場秩序,就會使社會及一系列交易處於無序狀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無法正常進行。

3.債權風險的發生,將會擾亂法律秩序,損害法律尊嚴。

我國已把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作為我國發展的戰略目標。由於債權風險的發生,引發了大量的債權債務糾紛。據統計,現行90%以上的有關債權債務的糾紛需要人民法院裁決並強制執行,而30% 一50%的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由此看來,即使進入訴訟程式及強制執行階段,作為債權實現的最後一道防線也缺乏安全性,而判決不能有效執行,將會導致人們對法律信念的懷疑.人們從而尋求種種私力救濟去解決問題,最終導致法律處於休克狀態,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法律秩序,損害了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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