傘制

明代地方官四品以上用杏黃傘、以下用青藍,七品以下均用皂蓋。 京官在京,例不用傘,出京則與外官相同。 杏黃傘舊用輕綾,後用花緞,藍傘則用綾。

傘, 本作繖。南北朝時即有, 原為遮雨蔽陽光之器具,後來向兩個方向發展,一種繼續成為民間遮雨蔽光的用具,另一種則成為皇帝、貴族及官員儀仗器物之一。明清時期皇帝之鹵簿儀仗內,有華蓋等多種傘蓋。高級官員之儀仗內亦均有傘蓋。明代地方官四品以上用杏黃傘、以下用青藍,七品以下均用皂蓋。京官在京,例不用傘,出京則與外官相同。清初對傘扇之制規定甚嚴:親王用紅羅繡四季花傘、紅羅銷金瑞草傘;郡王惟無四季花傘,余與親王同;貝勒用青羅繡孔雀傘;鎮國將軍、民爵貴族均用杏黃傘;京官、外官一品至四品也用杏黃傘;五品以下外官用藍傘,雜職及六品以下無傘。但後來京官翰林及部曹以上都用杏黃傘;外官五品以下也用黃傘;八九品雜職,概用藍傘。杏黃傘舊用輕綾,後用花緞,藍傘則用綾。灑金障日大傘扇,過去惟京官用以代傘,其後外官不論大小都用,鄉紳亦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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