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強[義烏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兼局長]

傅強,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浙江省金華市人,戶籍地義烏市,住義烏市。研究生文化。曾任浙江省義烏市商貿服務業集聚區管委會副主任。 2014年12月3日,因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2016年6月27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6年11月14日,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人物履歷

2001年3月擔任中共浙江省義烏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兼任義烏市人民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

2007年6月任義烏市江東街道黨工委書記;

2010年5月任義烏市國土資源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4年4月任義烏商貿服務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委員、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3日,因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

一審宣判

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傅強犯受賄罪一案,作出(2015)浙金刑二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傅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二、追繳被告人傅強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二百四十一萬四千四百元、二萬美元、四千新加坡元、重各一百克的金條二根、重各五百克的金條二根、和田玉籽料二件、玉牌一件、翡翠戒指一枚、玉把件三件、黃龍玉掛件一件、寶鉑手錶一隻、翡翠指環一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的重各一百克的金條二根、重各五百克的金條二根、和田玉籽料二件、玉牌一件、翡翠戒指一枚、玉把件三件、黃龍玉掛件一件、寶鉑手錶一隻、翡翠指環一個,扣押的人民幣一千三百萬元,上繳國庫; 四、扣押的中銀通支付銀通卡八張、銀泰百貨購物卡十張,依法處理。一審宣判後,傅強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6年11月14日,經不開庭審理,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傅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傅強歸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定罪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但量刑偏重,應予改判。傅強及其二審辯護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從輕改判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二審判決:一、撤銷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金刑二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傅強的量刑部分,維持其餘部分。二、被告人傅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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