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對偷盜者的傳統處理方法是加倍賠償,具體賠償多少則依被盜者的身份高低而定,而且各地也有差異:川康牧區流傳著這樣的說法,“寺財還九倍,公財還五倍.胞財還三倍”,也即若偷寺院和活佛的財物,則要賠償所偷財物的9倍;若偷部落的公共財產,則要賠償被盜財物的;倍;若偷親屬的財物則要賠償3倍,不少地方對偷盜者的處罰內外有別,對外部落行盜者處罰較輕,對內部行盜者從嚴懲處:比如,青海果洛的《紅本法;規定:“內盜者——律偷一賠九,連同本份共賠十份:外盜者可視不同情況一賠五、一賠二、一賠二、或一賠一:”也有一賠九的。對偷盜頭入、領主財產者,除賠償外,還要求交納馬匹,槍枝等懺悔財物,或者終身為奴,直王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