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田土附有或生產物罪

偷盜田土附有或生產物罪是指以不誠實手段占有他人田土附有或生產物,並意圖永遠剝奪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香港地刑法中,盜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主觀方面具有永遠剝奪他人田土附有或生產物的故意。認定本罪的犯罪意圖時,應當注意,不顧他人權益,將他人之物當作自己所有的財產任意處理。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即使偷盜者並無意使物主“永遠失去該物”,亦足以構成充分的犯罪意圖。(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以下不誠實手段占有他人田土附有或生產物的行為。所謂“占有”,就是以物主的姿態取得、保管或處理他人的財物。

但是,如果某人出於善意而確信自己已付出代價並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因而處理了該財產,儘管這種確信屬於誤解,仍不能構成偷盜。這裡“不誠實”的範圍很廣,但有些特殊情況不能認為是不誠實。例如,有理由可相信拿東西的人在法律上有權為自己或他人去占有該財物,或者有理由可相信占有該財物。如果為物主所知悉,物主會予以同意,或者經過相當努力,仍找不到合法物主,而占有財物的。偷盜田土附有或生產物,包括偷盜裝置物及樹木、欄柵、園圃植物、並在園囿種植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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