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進行一系列的偵查活動以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犯罪情節輕重以及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結論時,決定結束偵查並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

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是:

(1)犯罪事實、 情節清楚

(2)證明案情的各種證據充分確實

(3)法律手續完備

偵查終結的案件,負責偵查的人員應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後,對於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寫出“起訴意見書”;對於依法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應寫出“免予起訴意見書”;對於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撤銷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羈押中,應立即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由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時,亦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免訴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偵查終結是偵查過程的最後階段,具有比較嚴格的時間限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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