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人故里(湘潭)文化事業促進會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參加本會的活動;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偉人故里(湘潭)文化事業促進會,是在2009年4月2日,由湘潭、中山、廣安三市聯手打造、旨在共同促進三市文化事業建設和產業發展的中國當代文化領域航空母艦.

原中共湖南省委書記熊清泉,中國文聯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馮遠,湖南省文化廳廳長周用金,湖南省新聞出版局局長朱建綱,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長鄧正明(中將)出任促進會顧問。市委書記彭憲法為促進會授牌。
偉人故里(湘潭)文化事業促進會實行“以事業帶動產業、以產業促進事業”的發展方略,將設定招商、創意、演藝、音樂、美術、網路、出版、印刷、動漫、影視、廣告、馬力工作室(美麗產業)等12個工作部門。在偉人故里文化事業促進會第一次代表大會上,市委書記彭憲法滿懷激情的表示,促進會的設立,將對偉人故里文化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文化產品生產和文化市場完善、全國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加快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建設步伐,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並將從很大程度上推動偉人故里三個城市和國內外其他城市的文化交流與合作,湘潭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春天即將到來。

偉人故里(湘潭)文化事業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湘潭市文化事業發展促進會,英文譯名是: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ulture development of XiangTan, 縮寫:APCDXT。同時使用“偉人故里(湘潭)文化事業促進會”名稱(以下簡稱文促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本市與文化相關的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及熱心促進“偉人故里”文化事業發展的機構、團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根本指針;以科學發展觀為導向,堅持以人為本,倡行新的文化事業發展觀;實行以事業帶動產業、以產業促進事業的發展方略,不斷提振文化事業的服務規模,提高服務能力,提升服務品質。最大限度地發揮文化引導社會、教育人民、提升素養的功能,服務於湘潭及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配套改革試驗區的建設。建中南重鎮、創文化名城、興偉人故里,打造本會成為國內一流、世界知名、特色鮮明的文化旗艦。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湘潭市雨湖區湖園路博物館側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文化事業發展的各項方針、政策,探索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出推動文化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和措施;
2、搭建湘潭與中山、廣安等偉人故里之間文化建設的橋樑,促進交流與發展;
3、挖掘偉人文化、名人文化歷史內涵,培養具有湘潭特色的區域文化,以文化提升產業,促進文化產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4、大力推廣偉人文化、名人文化,廣泛開展招商、創意、演藝、音樂、美術、網路、出版、印刷、動漫、影視、廣告、美麗產業的宣傳活動;加強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提高湘潭的知名度,為繁榮湘潭大文化、發展大產業服務。
5、發揮本會在全市文化系統中的智庫、協調等服務功能,當好政府相關部門的助手;
6、舉辦推動文化事業發展的研討會、報告會、論壇等,加強繼續教育,培訓專、精人才,持續提升文化事業機構的整體素質;
7、發展文化事業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包括舉辦學術會議、人員互訪、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項活動,推進文化事業的國際化進程;
8、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網路,加強農村文化建設,建立健全文化援助機制,構建城鄉間的合作交流平台;
9、引導社會力量捐助和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協助孵化“專、精、特、新”中小文化企業,大力促進創意文化業的發展。促進偉人故里文化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文化產品生產和文化市場完善、全國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加快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建設步伐。
10、創辦韶山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11、創辦《偉人故里》會刊。
12、承擔市委、政府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只接收單位會員,不接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提交入會申請;
2、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常設機構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其常設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秘書處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秘書處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與全市文化新聞出版工作會議同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熱心本會的事業,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由各縣(市)區分管文化工作的領導和市直機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擔任,理事由文化系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根據需要聘請相關領導和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3、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員的聘用;
4、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捐贈;
2、政府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依法舉辦的經濟實體或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象徵性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每年繳納會費一元。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本會財力和經濟收入情況加以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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