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還

語出:《太平御覽》卷八一七引 晉 盧楙 《四王遺事》:“ 惠帝 於 鄴 ,與 成都王 還 洛陽 ,出城倉卒,上下無持資食之調。道中有驅羊二百餘口者,便勒將之 洛 ,得以為糧。至 洛 , 盧志 啟以右藏絹倍還羊主。”

拼音:bèihái
注音:ㄅㄟˋㄏㄞˊ
[引證解釋]
倍償還。《太平御覽》卷八一七引晉盧楙《四王遺事》:“惠帝於鄴,與成都王還洛陽,出城倉卒,上下無持資食之調。道中有驅羊二百餘口者,便勒將之洛,得以為糧。至洛,盧志啟以右藏絹倍還羊主。”《元典章·聖政一·勸農桑》:“諸色人等毋得縱放頭足食踐損壞桑果田禾,違者斷罪倍還。”清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債負》:“律有遠年倍還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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