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帶病投保”
按照《辦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其中,醫療保險部分,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保險補償後自負的醫療費用。而個人賬戶積累僅可用於退休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對於“帶病投保”,此前業內就一直頗有爭議,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部分保險公司認為“帶病投保”大大增加了經營風險。
此外,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對於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的設計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的原則。同時對經營主體也設立了較高的門檻,如滿足償付能力要求、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擁有專業健康險公司或設立健康保險事業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