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研究室的概念
一,個人研究室(Individual laboratory),顧名思義,為一般由無政府扶持背景的個人創立的,有一定的研究資質,並且有固定研究項目的組織機構。
個人研究室存在的意義
一,個人研究室的研究項目,不同於國立,州立,市立,校立等大型研究室項目的遲,滯,老等特點,擁有新穎性,發展性,革命性等特點,並具備在未來形成新興產業的潛在獲利性。
二,個人研究室往往具有突破性的成就,如上世紀70年代後期的信息技術革命,電子技術革命,生物科技革命等最初的萌芽和成果都來源於組織精幹的個人研究室。
三,個人研究室的研究往往集中於一些新興的科技領域,在大範圍內並為推廣,甚至聞所未聞,所以不可能引起社會的重視,獲得大量的扶持,需要該類研究室的投資者具有過人的慧眼,和堅定的信念,因為有時候該類研究往往導致一個無底洞式的投入,但是往往具有極高的回報潛力。
四,個人研究室的研究項目由於先進,特殊,所以起步早。一些大型的國有實驗室,研究室等了解該領域的發展,然後申報項目,獲得審批,獲得撥款後,其研究進度已經大大落後於個人研究室,更別提將來形成產業後很難克服自身組織臃腫的特點,產品的定型,定性,投放都遠遠落後,也談不上高回報的經濟效益了。
五,個人研究室組織精練,成員較少,購置的儀器等設備也是專門購買的,其數量,質量都遠超大型研究室,研究成本極低,但效率極高。相對大型研究室則必須供養大批不相干的人員,為了在不同的實驗項目間轉換而擁有和保養大批平時不用的高端儀器,這筆花費都是非常高昂和不經濟的。
六,個人研究室的籌建一般都允許,或主要由個人參與,一般為數個個人為研究核心,數個投資者為資助核心,由投資者一次或多次投資,維持研究室的運轉,並專享研究成果和相關專利,研究者擁有發明和專利的署名權但不擁有所有權,研究室的所有權也歸屬於投資人所有,因此,個人研究室在世界範圍內都一般由個人自己出資,自己研究,自己獲利,鮮有標準的,理論上的集資形式研究室的出現,但也不排除部分研究人員出於個人價值的實現和對科學的熱愛而在社會上廣泛募集資金,申請國家科研基金用於研究的展開。
七,個人研究室作為一項新興的投資產業目前在美日德等已開發國家日益興起,我國也已經對個人研究室從法律途徑掃清了障礙,目前,越來越多的個人研究室或隸屬於公司,或隸屬於廠家,或隸屬於個人已經全面興起,在各領域獲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和具體產品專利,獲得了豐厚的回報。
投資個人研究室的方式
一,與研究者接洽,明確研究的項目,周期,投入,以及成果歸屬等內容(雖然成果在法律上明確歸屬投資者,但在洽談初期必須明確,在契約中也應當體現相關內容)。
二,以現金、轉賬、匯款等方式;或提供場地、提供人員等方式;或提供其他無形資產方式進行投資,每種投資方式都必須確定回報的具體形式(現金,專利技術,其他無形資產)。
三,獲得出資證明(個人研究者應當簽訂契約;或者研究者事先成立公司形式的組織,簽訂契約,開具發票)。
投資個人研究室需要注意的
一,必須明確研究周期(一般為5年的整數倍)。以免研究無限期延長失去新興產業項目的優勢。
二,必須獲得契約和發票(可以是個人契約,也可以是公司契約但必須取得,契約是法律判定所有權和義務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