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原因
有專家將此類案件的動因歸結於“社會轉型期的失意者不能正確對待社會分化而產生的心理失衡”。雖然極端分子只是其中極少數人,但由於基數龐大,必須引起社會的重視。
真實事件
2001年石家莊“3·16”爆炸案
2001年3月16日凌晨,石家莊市棉紡三廠宿舍等四處居民樓先後發生爆炸,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傷。3月23日,主犯靳如超在廣西落網。
心理畫像:從孤獨走向猜疑,是靳如超性格最為明顯的特徵。面對生活的困苦和不如意,靳如超沒有從社會和自身尋找原因,卻簡單地推卸給他的前妻。
獨特見解 至於中國與外國的類同與區別,靳如超也有自己的“獨特見解”:“現在社會變化與國外完全相同,你受到什麼壓制,什麼人弄你受到什麼害,你找認何機關都解決不了,只能用槍來解決殺掉他才行,現在社會上的人只能人與人殺,才消除一切災害和受氣、受仇、受辱侮、受逼、受制、受壓、受弄、受打、受罵、受可恥、受刺激、受傷害,世界上男人都不如女人權力大,世界上不分什麼官員都不如有錢人權力大,但女人都可以毀掉所有的權力地位有錢人和殺手。”有人說,由於失業群體擴大,引發了不安定的因素;還有人說,貧富差距拉開,增加了犯罪誘因,都不無道理。貪圖享樂,是靳如超的又一骯髒靈魂。他在日記中,曾多次描繪自己理想的所謂幸福生活,如“找個有錢的女人”,“到開放早的南方去生活”等。為此,設法賺到大把的錢,這是他時刻盼望的事情。但怎樣賺錢?卻有他個人的小算盤:“回去後設法找到零件活幹辦個工廠。回到社會後為自己能得財富的生活……如何辦的工廠和想法都不要告知認何人,也不要知知你的另婚妻和她的父母;只能讓她做你的妻子,不能讓她知道你的工廠一些事。避免她們熟習工廠經驗的路子,她們自己搞工廠,吃掉你和與你分離。”
定義之爭
雖然在中國《刑法》中,這類犯罪多數由於缺乏政治動機,不能定義為恐怖活動,而被歸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具體的“故意殺人罪”等罪名,在警方的術語中則稱為“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但是,一些專家已開始將其稱之為“個體恐怖犯罪”,多名研究恐怖主義和治安問題的學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目前並沒有數據表明此類事件比以前更多,但這在當前卻是中國社會面臨的更為現實的威脅,因此需要重新修正“恐怖犯罪”的定義。中國國際戰略學會反恐怖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胡聯合博士說,對於這種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造成恐怖氣氛和社會恐慌的犯罪,應作為恐怖活動來打擊。
相關回應
研究中國治安問題的多名專家表示,我們必須重視社會矛盾對當前出現的恐怖性質犯罪活動的催化作用,對恐怖活動滋生的苗頭進行綜合治理。一方面,必須根據新形勢改革社會治安管理體制,改善司法體制、信訪體制,使社會矛盾有合理而暢通的疏解渠道;改善治保體系和預警機制,儘早發現各種社會矛盾。但從根本上,必須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促進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協調發展,妥善處理好弱勢群體的利益問題,避免矛盾的激化,從根本上剷除恐怖犯罪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