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

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明確要求,是深化改革、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進一步建設和完善符合國情的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舉措,是實現憑證管地用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加快推進我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也是貫徹落實 “重在持續、重在提升、重在統籌、重在為民”的具體實踐。做好這項工作,對於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快發展方式轉變,著力推動全區經濟建設,提升國土資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

溮政〔2012〕66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實施意見》(豫發〔2010〕1號)的精神,根據《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通知》(豫政〔2011〕77號)和《信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信政文[2012]35號)檔案的要求,為保證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詳細內容

一、目的和意義

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明確要求,是深化改革、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進一步建設和完善符合國情的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舉措,是實現憑證管地用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加快推進我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也是貫徹落實 “重在持續、重在提升、重在統籌、重在為民”的具體實踐。做好這項工作,對於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快發展方式轉變,著力推動全區經濟建設,提升國土資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目標和任務

總體目標是: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查清全區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狀況,登記確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依法保護農民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奠定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管理的基礎,為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創造條件。

總體任務是: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結果,查清確認農村集體土地實際所有和使用情況後,按照《土地登記辦法》土地總登記的規定進行土地登記,並向權利人發放土地證書。建立區級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信息系統,以提高全區土地權屬和土地登記管理的技術水平。

三、技術路線和技術方法

技術路線是:充分利用已有的調查成果,依據地籍調查的要求,實地調查實際所有和使用狀況,通過調繪或者實測形成地籍調查成果。地籍調查成果經區級人民政府確認,用於土地登記。全部地籍調查成果用於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信息系統建設。

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技術方法是: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和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結果的正射影像圖製作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調查的工作底圖,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調查成果和無爭議的權屬資料,以不小於1:10000的比例尺,採用內外業相結合的調查方法,查清實際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核實全區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中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情況;調繪實際各所有權的界線,並按照實地情況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凡能用解析法實測的地方必須採用實測界址點方法進行調查;以第二次土地調查確定的行政村土地面積和地類為基礎,採用圖上量算或者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將原有地類歸入相應宗地。在查清、確認權屬的基礎上,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土地總登記,向所有權人發放土地證書。建立區級集體土地所有權資料庫和管理系統。

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技術方法是: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和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成果,以及已有的土地登記和土地權屬資料,對農村居民點用地範圍內外的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權屬調查(核查);對城市、建制鎮、村莊居民點用地以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調查(核查);依據省統一布設的控制點,運用野外數字測量法、解析法等,採用1:500比例尺,對調查成果進行實測,獲取農村居民點用地內外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以及城市、建制鎮、村莊居民點用地以外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屬、界址、用途、面積、分布及土地利用情況等信息。在查清、確認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按照《土地登記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總登記,向使用權人發放土地證書。建立區級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資料庫和管理系統。

四、工作原則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原則

依法依規原則。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程式,規範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保證土地登記結果依法合規,嚴禁通過土地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

實事求是原則。以實地、實際狀況開展地籍調查;按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進行登記;對登記的結果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全面覆蓋原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覆蓋全區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荒山、荒坡、荒灘)等。結合城鎮發展需要和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可以率先完成城鄉結合部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統籌規劃原則。在時間緊、內容多、任務重、要求高的情況下,實施中對工期、程式、成果、質量等方面,要嚴密組織、科學計畫、統籌安排、加強協調,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充分利用已有的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和土地登記資料開展工作。對已有的資料,經實地核實無誤、且資料完整有效的可繼續使用,以加快工作進度、節約工作成本,保證成果的連續性,提高成果質量。

注重創新原則。工作中要勇於創新,積極探索新機制、新方法,運用先進技術,提高成果質量和科技含量,建立資料庫,實現管理信息化。

服務社會原則。著眼滿足經濟社會發展、政府科學決策的需要;著眼滿足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用)、土地開發整理、土地規劃和計畫以及土地執法監察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需要;著眼滿足社會對土地權利保護的需要。堅持“為基層服務,為民眾服務,為社會服務”的原則,做到“便民、利民、護民”,最佳化工作程式,提高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效率。

確保穩定原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向農民集體和個體收取任何費用。加強土地權屬調處隊伍建設,及時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對土地權屬問題的出現要有預見性,切實保證全區農村社會大局穩定。

(二)保障措施

組織保障。為保證工作的順利完成,區人民政府已成立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工作的組織領導。同時組建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級國土資源部門,辦公室成員由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本地區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鄉(鎮)政府應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所轄各村組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工作組,協調配合本區域的工作。

經費保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所需經費將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承擔的工作任務共同分擔,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經費可從土地出讓收入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安排。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編制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總預算和年度經費預算,列入年度的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確保調查經費按時足額到位,保障工作的順利進行。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重點跟蹤監督檢查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順利完成。

政策保障。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技術細則,規範開展工作。統一購置土地證書,用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制度保障。建立目標責任制。區政府及所轄部門都要建立目標責任制,確保工作的如期完成。

建立獎懲制。對於積極主動、起步早、完成快、質量高的優秀單位和個人,將予以表彰。對未按期完成任務的地方,將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備案。

建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全過程跟蹤檢查項目進展和成果質量,對成果質量負責。

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匯總統計分析和按月通報制度。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季度定期上報工作進展情況,並逐步實現網上動態上報,便於及時掌握各鄉鎮工作進度,加大推進和督促檢查的力度。

技術保障。控制測量是測繪工作“先整體後局部、先控制後細部”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地籍測量的重要環節和必要測量精度的保障。準確的控制網布設,不僅是界址點測量成果精度要求的重要保證,也是不同測區(農村居民點)之間的相對關係不發生變形、挪移,便於信息系統建設的關鍵所在,是解決城鎮調查單獨控制測量方法不正確、結果不準確等問題的必要措施。同時,控制網資料屬於保密資料,進行控制測量,便於加強管理,明確成果的涉密責任,也為今後農村土地的精確管理提供技術基礎。按照《土地調查條例》的規定,符合土地調查條件的隊伍和經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承擔工作任務,以確保成果質量。

五、組織實施

(一)時間安排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2012年9月底至2014年12月31日。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信息系統建設。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6月30日。

各地要統籌做好時間安排,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應交叉進行。

(二)職責分工

1、區級職責

(1)組織編制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和技術方案,做好農村地籍調查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準備工作,組織項目招標工作;

(2)開展區級農村地籍調查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3)指導鄉鎮開展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轄區內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4)組織對農村地籍調查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自檢及初檢;

(5)負責區級農村地籍調查資料庫及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6)負責區級農村地籍調查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上報;

(7)負責區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資料建檔工作。

2、鄉級職責

(1)組織鄉(鎮、街道辦)、村、組幹部參與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轄區內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2)負責組織協調村、組有關人員參加權屬界線調查的現場指界、確認;

(3)配合調查隊伍開展農村地籍調查,做好鄉屬土地權屬確認工作。

3、村級職責

(1)組織村小組召開村民大會,推舉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權屬調查指界確認工作;

(2)協助做好本村內各村小組之間的權屬糾紛調解工作;

(3)配合調查隊伍開展農村地籍調查,做好村屬土地權屬確認工作。

4、組級職責

(1)召開村小組村民大會,推舉3至4名村民代表出席本村小組土地權屬界線現場指界;提供相關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資料;

(2)協助做好本村小組內的土地權屬糾紛調解工作;

(3)負責收集本村小組各農戶人口信息,提供各戶宅基地情況;

(4)配合調查隊伍開展農村地籍調查,做好本村小組土地權屬確認工作。

5、相關部門分工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隊伍培訓、印製相關土地登記發證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導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土地權屬、地籍測量結果審核、辦理土地登記、土地權利證書發放、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整理建檔和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需提供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的資料,並做好土地經營權屬認定工作。

法制部門:負責對本級需擬定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政策研究審查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解決本級工作經費,並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林業部門:負責需提供的林權方面的資料,並做好林權的認定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區、鄉級行政界線的確定,並提供有關界址坐標、界址圖和界址協定書。

水利部門:負責提供有關河流、水庫等水域方面的資料,並協助做好水域權屬認定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涉及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監督,查處違紀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有關戶籍登記資料,處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各部門既要分工協作、又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任務。

(三)工作程式

1、準備工作

成立組織。成立本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資料整理收集。收集整理用於本地工作的各類土地調查、土地登記的數據和圖件以及其他資料。

制定實施方案和技術方案。按照《信陽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的實施方案和技術方案。

經費籌措。做好本地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將從土地出讓收入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安排。

發動宣傳。制定加快推進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宣傳方案,使工作的目的、意義、主要任務和工作程式及各種要求,達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以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其他工作。做好試點工作;做好培訓宣傳工作;按年度購置土地證書。

2、地籍調查

依據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和城鎮地籍更新調查以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調查技術細則的規定和標準,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調查和土地登記成果,依規定的比例尺,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地籍調查成果以“來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四鄰無爭議”為原則,報區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情況。區人民政府的確認檔案和地籍調查成果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地籍調查的細部測量,應根據省統一提供的控制測量成果進行,成果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應當補測,保證細部測量成果的質量。

3、登記發證

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區人民政府確認檔案和地籍調查成果辦理土地登記;對批准登記的農村集體土地權利進行登卡、訂簿、造冊,並頒發土地證書。

區人民政府未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情況的,做好調查和統計,暫不登記,待到確定權屬後再登記。

4、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信息系統建設

在全部地籍調查成果的基礎上,建設集體土地所有權資料庫、集體土地使用權資料庫(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資料庫)、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信息庫、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

5、成果製作

包括土地調查圖件、數據表格、文字報告、資料庫等各項成果的製作。

6、質量監理

由監理單位對工作的全過程特別是地籍調查進行質量監理,以保證工作成果、匯總數據、資料庫等成果的質量。

7、區級自查

保證地籍調查過程和結果正確、真實、有效,保證信息系統建設符合規程要求,保證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規範。

8、成果資料歸檔與匯交

包括各項工作成果的存檔匯交以及各種安全保密工作。

六、政策規定

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切實解決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問題,嚴把登記關口。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有關政策的通知》以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土地登記辦法》、《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河南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二)優先辦理涉及農用地轉徵用、土地開發整理、建設用地置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以及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新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的當事人要求同時申請土地登記的,要做到及時辦理。

(三)要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規定,妥善處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類歷史遺留問題。對過去形成的土地登記結果要逐宗核查,凡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予以變更;對於“有證無地”的,應當依法公告作廢;經核查其權屬、界線、面積和用途等未發生變化的,應予以確認原登記合法有效。

(四)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在爭議調處之前不得登記發證;無權屬來源甚至違法占用未經依法處理的土地,一律不得辦理登記;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土地權利的,不得登記發證。不得通過土地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公示、登記、發證原則上以二次調查成果為準,其中公示、發證均只明確權屬總面積,不記載耕地、建設用地等分類面積,登記記載權屬總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六)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對農村村民一戶有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七)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不予受理。

(八)房屋建築占地面積作為宅基地面積確權登記。由農戶獨自使用的院落作為其他建設用地,以及農民生產性附屬用地,如豬、牛、羊圈舍以及沼氣池等,可作為生產性建設用地,不計入宅基地面積範圍內。

(九)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河南省規定的每戶宅基地的標準,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於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從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於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十)宅基地占地面積超標準的部分以及由農戶獨自使用的院落,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則,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形成決議,選取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確定其使用權:

1、確定給獨自使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

(十一)農村居民點內部、與農戶宅基地直接相連、未頒發《林權證》的非生產性植林地,經村民自治決議同意,可以作為其他集體建設用地確定給農戶使用。其他植林地不進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

(十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登記發證工作應嚴格執行《土地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未經依法批准使用、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無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的建設用地,不予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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