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溮河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四項制度的通知
溮政辦〔2010〕20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溮河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溮河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制度》、《溮河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溮河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詳細內容
溮河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鄉鎮辦事處及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保密工作機構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並明確1名機關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級行政機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准。
第九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應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於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並註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所需的專項經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部門的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附屬檔案: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
附屬檔案: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
申請單位 | |
申請保密審查事項 | |
單位保密機構審查意見 | |
單位領導審批意見 | |
上級機關審批意見 | |
保密工作部門審批意見 | |
備註 |
說明:1、此表為政府信息公開事項需提請保密審查時使用。
2、如需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批意見,按單位領導批
示意見進行。
溮河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推進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全面開展,確保政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發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誰製作誰公開、誰執行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實施;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地本單位政府信息發布工作。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發布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真實、可靠原則。行政機關所發布的信息應全面、真實、可靠;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時、準確原則。及時更新新聞、政策、法規等信息,確保信息的實效性,及時撤消已不執行的政策法規條文,避免對民眾產生誤導。
(三)服務民眾原則。嚴禁發布與政務和公眾無關的虛假、無效、過時信息;不允許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中發布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廣告宣傳等非公共性政府信息。
(四)公正、公平、便民原則。充分利用各種便民利民的公開發布形式,主動公開發布應當讓公眾知曉的各類信息;努力實現從靜態地公開向動態地公開,從辦事結果的公開向辦事過程的公開,最大限度地方便企業和民眾。
第五條 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信息公開發布的內容:
(一)政府規章與規範性檔案;
(二)經批准實施的關於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發展計畫、城市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三)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其執行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五)經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人大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的涉及人事、管理、經濟等重大事項決策過程及其實施情況;
(六)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責任、職權分工情況;
(七)機構設定、法定職責、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辦公地點和聯繫方式;
(八)重大建設項目包括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城市供水、供氣、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十)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十一)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包括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責任、執法程式及各類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徵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結果等;
(十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十三)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包括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繫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採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
(十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五)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六)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七)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八)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支農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十九)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管,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二十)與公眾有密切關係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鄉(鎮)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政府信息發布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各項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土地的徵收、徵用,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農村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公開發布:
(一)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公開發布,應通過以下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
(一)通過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入口網站或自建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對外公開;
(二)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外公開;
(三)通過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視窗等形式對外公開;
(四)通過公開欄、公開電話、公開辦事指南、政府公報、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檔案查閱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形式對外公開;
(五)通過聽證會、質詢會等形式進行公開;
(六)利用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控螢幕等手段對外公開;
(七)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對涉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重大決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進行公開;
(八)有利於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條 各鄉鎮辦事處和區政府工作部門要確定信息發布的具體內容,制定信息發布目錄。
第十條 政府信息發布按內容分為主動公開信息和依申請公開信息兩種。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可採取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申請書應註明其真實姓名或組織名稱、身份證明、通信地址、聯繫方式及申請時間、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等。
採取書面或上網方式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信函、電話等方式向相關政府及其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單位應當做好記錄,並通過適當方式給予答覆。
第十二條 屬於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發布。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的內容,應噹噹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作出答覆的,可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應做好已發布信息的立卷歸檔工作,供公眾查閱。
第十五條 對違反規定,不履行政府信息發布義務,不及時更新、撤消已失效的政府信息而影響政府信息發布工作的單位,由本級政府或上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由監察機關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問責;造成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個人利益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溮河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指定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1名負責人,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並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行政機關的行政服務大廳應當設立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視窗,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服務。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制度第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或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九條 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利益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利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進行;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複製信息檔案或者提供其他適當形式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設施,供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並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如實報告當年受理申請的件數及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其上級行政機關、同級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國務院信息公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鄉鎮辦事處、區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制訂實施細則,對本制度進行具體化。
附屬檔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附屬檔案: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申請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單位 |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
通信地址 | 郵政 編碼 |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名稱 | 組織機構代碼 | ||||||||||
營業執照信息 | 法人代表 | |||||||||||
聯繫人姓名 | 聯繫人電話 | |||||||||||
通信地址 | 郵政編碼 | |||||||||||
聯繫人電子信箱 | 傳真 | |||||||||||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 ||||||||||||
申請時間 | 年月日 | |||||||||||
所需信息情況 | 所需信息 內容描述 | |||||||||||
是否申請減免費用 □ 申請。請提供相關證明 □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選) □ 紙面 □ 電子郵件 □ 光碟 | 獲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選) □ 郵寄 □ 快遞 □ 電子郵件 □ 傳真 □ 自行領取/當場閱讀、抄錄 | ||||||||||
□ 若受理機關無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選填部分 | ||||||||||||
所需信息的編號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溮河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工作,促進政府信息公開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核評議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工作、社會評議活動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監察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評議對象是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工作部門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考核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是否指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明確有領導主管、有專人負責。
(二)制度規範化建設情況。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情況。是否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全面;是否在政府入口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四)公開的範圍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全面;是否存在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問題。
(五)公開的方式和程式情況。是否在入口網站上開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是否設定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是否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有無違反規定收取費用問題;有無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問題;有無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或民眾投訴。
(六)監督和保障情況。是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是否按時編制、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是否依法實施責任追究;是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目標管理。
第六條 考核形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查看、提交民眾評議等。社會評議採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進行。公眾評議可以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委託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第七條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檢查、半年抽查、年終考核。社會評議採取年終評議的方法進行。
第八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程式:
(一)下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相關查詢平台刊登社會評議告示;
(二)編制社會評議測評表格;
(三)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四)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五)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六)匯總(含網上測評)社會評議情況,並將結果在一定範圍公開;
(七)根據社會評議結果,作出恰當處理。
第九條 考核、社會評議結果分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
對於考核、社會評議結果優秀的單位,區政府辦公室予以表彰;對於存在問題、考核評議結果為差的單位,區政府辦公室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考核、社會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評議對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