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條 第十九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 第三十三條五保戶免收垃圾處理費。

為加快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提高城區居民生活衛生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139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徵收對象
第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生活中生產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生活生產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二條 中心城區的下列單位、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1、 在中心城區註冊、登記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2、 所有機關、事業、社會團體、駐信單位;3、 個體經營者;4、 本市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5、 本市的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第二章徵收標準
第三條 市區城市常住人口每戶每月5元,城市暫住人口每月2元。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臨時工)每人每月1.5元。
第五條 經營門店(包括經營性停車場)按營業面積0.5元/m2.月。第六條 街道兩旁攤點20元/月,流動攤點1元/戶.天,早點、夜市攤點20元/戶.月。第七條 有毒有害垃圾70元/噸。第八條 進入垃圾處理的建築垃圾30元/噸。第九條 廁所清掏、代運雙方協商。第十條 貨車3元/噸.月,客車0.5元/座.月。第十一條 賓館、招待所5元/床.月。第十二條 桑拿、歌舞廳、美容美髮、浴池、餐飲按營業面積1.20元/m2.月。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含菜市場)按營業面積2.00元/m2.月。第十四條 廢品收購點按營業面積1.00元/m2.月。第三章徵收辦法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底征管由信陽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局)負責,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物價辦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具體徵收工作委託有關部門實施。
1.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代征建築垃圾處理費。2. 市市場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徵收所管理的農貿、商貿等集貿市場及早夜市攤點、餐飲店的垃圾處理費。3. 市車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代徵收車輛垃圾處理費。4. 個區(管理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本轄區上述項目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5. 市直代征單位按實際收費總額的10%做為代征費用,有市財政部門負責核撥;各區(管理區)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分配方案由市財政部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局)負責制定。6.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由市財政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局)負責制定年度徵收目標,報市政府審查後實施。市財政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局)負責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並根據目標完成情況對各徵收、代征單位兌現獎懲。第十六條各徵收、代征部門要分別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
第四章票據和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部門工作人員須持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統一使用“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功用事業局)到市財政部門同意領取票據,各徵收、代征部門根據核准的基數,統一到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局)領取。市財政部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局)按照財務規定,在發放票據時,對已領取票據的使用情況和繳存情況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發放新票據。
第十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嚴格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各徵收、代征部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要按月及時、足額繳存市財政專戶。
第五章處理費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
1. 市區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轉和處置;2. 垃圾處理廠的建設;3. 環境設施的更新、建設。第二十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局)根據年度環境衛生髮計畫需要,提出資金安排、使用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各級用款單位必須按規定要求使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資金,市財政部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局)對資金徵收、使用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用徵收和使用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交費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和個人都要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徵收標準,足額按時交納垃圾處理費。
第二十三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設定垃圾容器,並負責將垃圾送至垃圾存放點(池)。
第二十四條交納城市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所管理的庭院、廣場、樓道、門店,由負責單位和個人負責環境衛生的清掃,也可委託有環衛資質的企業有償服務。
第二十五條服務單位未按規定及時收集垃圾,被服務單位可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投訴。
第七章
第二十六條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條款施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建築垃圾管理有關規定,按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139號令)的有關條款執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拒不按期或不足額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徵收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徵收機關及其徵收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徵收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徵收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徵收機關和使用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支兩條線規定、專款專用規定和有關財務規定,除責令其限期糾正,違規金額一律上繳財務外,可處以違規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並追究單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市政府定期組織環境衛生、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八章
第三十二條享受國家定期補貼的優撫戶、城市低保戶和生活特困戶,可持相關證件,經轄區辦事處、居委會審定,經轄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局)批准,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局)同意後,可以免交垃圾處理費。
第三十三條五保戶免收垃圾處理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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